男子参与制造"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 逃13载终落网获刑15年
- 发布时间:2014-08-10 10:20:17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参与制造1997年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
诈骗银行4600万元 男子逃13载判15年
昨天(8月9日)记者获悉,“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参与者赵克宁,因票据诈骗罪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赵克宁以高息为诱饵,诱使多家公司将巨额存款存入银行,后私刻印章并伪造转账支票,伙同制造“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的主犯陆峰等人骗走银行存款4600余万元。
>>作案
狂骗银行存款4600万
发生于1997年至1999年间的系列诈骗案,曾被媒体称为“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轰动一时。该案主犯成敬、陆峰、张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一些企业、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然后通过收买银行工作人员、伪造转账支票或金融凭证等方式,从银行骗出存款单位的账户资金,再用赃款支付承诺的高额利息,其他赃款则被他们非法占有后挥霍、使用。
在这个犯罪团伙内部,各成员间有着比较固定的分工。赵克宁与他们的关系较为松散,在赵克宁“单干”的过程当中,有些环节上与成敬、陆峰等人有过交集,诈骗的手段与成敬、陆峰等人如出一辙。
经法院查明,1997年10月至11月间及1998年3月间,赵克宁明知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峰、职员张重德(均已判刑)等人意图从银行骗划存款,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介绍保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分别将1000万元和200万元存入某银行。赵克宁利用上述两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私刻印章,与陆峰伙同邢某(已获刑)等人,利用假印章伪造转账支票,先后从银行骗划出存款共计1194.5万元,造成银行损失990余万元。
1998年1月至4月间,赵克宁还将其他3家公司预留在某银行的印鉴卡提供给张重德等人,致使陆峰等人骗划出上述单位存款共计3496余万元,造成该银行损失1900余万元。综上,赵克宁共计参与对5家单位存款的票据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4690.79万元,至今大部分损失未追回。
>>落网
潜逃13年在京被抓
上世纪90年代末,检察机关受理了某国有商业银行一支行分理处主任许兴元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一案,并从中获得了“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的线索。之后,成敬、陆峰等案件参与者相继落网。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终审判处成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陆峰无期徒刑、张重德有期徒刑15年。
而对于赵克宁,公安机关自1999年4月13日开始进行网上追逃。后据其本人交代,在报纸上看到媒体对案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后,他更加谨慎小心,怕在外地被发现,所以没敢走远。2012年9月10日,潜逃了13年的赵克宁在海淀区落网。
>>判决
获刑15年罚款15万
一审法院认为,赵克宁已构成票据诈骗罪。鉴于赵克宁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仅在部分环节实施了介绍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鉴卡的行为,所起作用略小于使用伪造支票骗转存款的人员,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此后,赵克宁提出上诉。赵克宁否认其在陆峰等人诈骗活动中帮助刻印鉴章,未参与诈骗。其辩护律师指出,赵克宁只是介绍保利公司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的中间人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该公司以及另外3家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骗单位主动参与高息揽存且明知存款被划走没有积极追回,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赵克宁的刑事责任。
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赵克宁犯票据诈骗罪定性准确,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存款单位为获取高息,将闲置资金存入赵克宁和陆峰等人指定的银行,与该伙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之间不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减轻犯罪分子的罪责,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