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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品牌"屡屡违规经营 三大"不规矩"被严管

  • 发布时间:2014-08-08 16:06:00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有之炘 龚 雯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3年以来,韩国三星、LG、美国IDC、微软、高通、奔驰、奥迪等众多公司已接受了反垄断调查。 本报记者 王 越/摄

  8月以来,在华外企的新闻不少。4日,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高层进行反垄断调查询问;同日,上海食药监和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上海福喜的投资方;6日,国家发改委证实克莱斯勒和奥迪存在垄断将被罚……

  无论是畸高的零配件价格,还是掉在地上又扔回生产线的肉,这一系列事件暴露出一些在华外企种种不合规的行径。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洋品牌”违规?中国市场的游戏规则应如何重塑?

  在华外企三种“不规矩”

  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看来,无论是此前曝出的“福喜事件”,还是葛兰素史克在华涉嫌商业贿赂的丑闻,抑或微软涉嫌垄断,这些都是一些在华外企不合规经营的表现。

  梳理近期市场上的信息,当前一些在华外企的不合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生产操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上海福喜为例,公司规定掉落地上的食品应投入不可用食盒,但生产线上的工人却将掉落地上的肉直接扔回生产线。

  第二种是企业的商业腐败行为。事实上,葛兰素史克只是跨国公司在华涉贿的“冰山一角”。近年来,辉瑞制药、摩根士丹利、朗讯、西门子、沃尔玛等知名跨国公司都曾在华涉嫌商业贿赂,被国外监管部门开出天价罚单。

  第三种是企业在营销过程中的垄断行为。一些外资企业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渠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优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支配地位从事反竞争行为。如收取歧视性高价、搭售、拒绝交易、联合抵制等。

  2013年以来,韩国三星、LG、美国IDC、微软、高通、奔驰、奥迪等众多公司已接受了反垄断调查。

  为何有“双重标准”

  法律法规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外企也好,内企也罢,企业违规经营,第一责任主体无疑是企业自己。但同样是这些“洋品牌”,在国外就鲜有违法违规行为曝出,为何到了中国就变味了呢?

  不可否认,在发展起步阶段,为了鼓励外资企业来本地投资,国内各地对跨国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加上宽松的监管环境、较低的违法成本,纵容了外企“双重标准”横行。王志乐告诉记者:“跨国企业在华的违规成本较低。前几次‘洋品牌’出事后,有关部门不痛不痒地处罚一下了事,外企几乎感觉不到‘痛’。”

  其次,在保增长的压力下,对外企的安监力度及环保关口的把控出现松动迹象。

  其三,我国反对商业贿赂的法规分散在若干法规中,打击力度也不够大。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表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花样繁多,因此打击效果并不好。”

  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针对在华外企的各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正加大监管力度,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近日,微软等外企在中国被曝出遭遇反垄断调查,显示我国的监管部门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技巧越来越娴熟,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安邦咨询首席研究员陈功预计,中国市场的游戏规则或面临重塑,只要在中国违反法律,都会成为下一个被调查或约束的对象。

  专家建议,要进一步提升法律威慑力和监管主动性,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权益,让“洋品牌”在中国市场变得“规矩”。这需要从企业层面、政府部门、舆论监督等多方面共同推进合规制度的建设。

  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应当重视健全和完善合规管控机制,包括全面系统的培训机制、严格合规的考核机制、内部举报机制及独立自我审查机制。

  从法律层面,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建议,我国不妨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这类专项法,通过鼓励举报者、加大处罚力度来打击行贿。

  市场经济的繁荣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无论是境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严格守法合规经营,才有利于整个大环境的改善。 (有之炘 龚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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