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被原大股东占款4.37亿 信披违规或引索赔诉讼
- 发布时间:2014-08-06 10:17:0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有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宝硕股份的投资者将可能委托律师起诉该公司,公司很可能将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诉讼。
8月2日,宝硕股份公告披露,8年前因涉嫌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 ]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了宝硕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宝硕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3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8年前被立案调查现在才公布调查与处罚结果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就公布调查结果。对宝硕股份查处的时间确实很长,可能是案件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调查长达8年一事,有分析称,宝硕股份的情况相当复杂,特别是原大股东已经破产,相关人员相继离职,给调查和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近日,宝硕股份披露了上半年的业绩报告,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36.54万元,同比增长35.59%;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3.5万元,同比下降了8.5%。
8名相关责任人被罚逾百万元
上述被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以及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等。
上述公告显示,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此外,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上述公告显示,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杨兆全指出,对宝硕股份公司60万的处罚金额,是《证券法》规定的对虚假陈述处罚的上限。
或引发大规模索赔诉讼风险
在上述半年报中,宝硕股份称,因涉嫌虚假陈述,公司于200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事项调查完毕,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给予时任相关董监高人员一定的处罚,截至目前,相关涉事董监高人员均已离职。除上述之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未因公司而受到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情形。
杨兆全认为,此次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宝硕股份的影响,主要是投资者将可能委托律师起诉该公司,公司很可能将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诉讼。只要证监会处罚决定出来,因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就可以委托律师对该公司进行起诉,请求索赔。
7月24日,宝硕股份公告称,原董事长赵力宾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董事会选举黄代云先生为公司新任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对于原董事长赵力宾离职的原因,该公司给出的解释只是“因工作变动”这样简单几个字。该公司称,“公司董事会对赵力宾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外,上述半年报显示,宝硕股份下半年有一笔10.18亿元的短期债务即将到期。这笔短期借款为,大股东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向子公司宝硕置业提供的贷款,该资金用于宝硕置业及其子公司竞拍商业性质土地使用权。委托贷款合同期限为1年(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年利率6%,按年结息。(唐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