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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光大证券案一审开庭 原被告双方展开激辩

  • 发布时间:2014-08-06 08:24:5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个人投资者因“8·16”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纠纷向光大证券索赔系列案件昨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内幕信息定性、投资者损失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焦点分歧展开激辩。

  据法庭介绍,昨日开庭审理的是包括包玉芬因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诉光大证券在内的共计61起案件,由于案情共性较大,因而安排同开一庭进行审理,主要有4位代理原告最多的律师作为原告代理进行法庭辩论。此外尚有109件类似诉状因为没有赶上前一轮证据交换,因而没有在昨日开庭。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相关媒体报道能否形成对“内幕信息”的披露、杨剑波诉证监会案是否会对本案构成影响、光大证券在“8·16”事件当天午后的交易是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辩。

  被告光大证券方面的律师提出,事件当日光大证券做出错单交易之后,有媒体公开报道了有关情况,并且在网上广泛转载,所有投资者都可以搜集到这些信息,并且引起对当天行情异常波动的警示。因此“光大证券错单买入大量股票”这一信息不应再被视为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律师还提出,光大证券当日在与上交所积极沟通后,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披露了全部信息,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及时披露”的定义是指在两个交易日内,因此光大证券并未隐瞒信息。

  原告律师则对光大证券律师关于“媒体报道等同于信息披露”的观点难以认同。原告律师提出,尽管媒体对错单交易有所报道,但光大证券时任董秘梅键同时予以了否认并同样被广泛流传,投资者有理由相信梅键是代表公司进行澄清。因此媒体报道属于“揭露”,而不能取代光大证券的披露义务。

  原告律师还对被告提出“梅键当时未做核实即以个人猜测对外发表言论,属于个人行为”的抗辩意见进行了嘲弄,认为这是将时任公司董秘当成“临时工”。

  对此,审判员在庭上曾向被告律师质询“在媒体报道和公司董秘表态同时存在且观点相左时,应当如何看待”,被告律师则强调当时关于乌龙指的报道流传广泛,足以引起投资者警觉。

  原被告双方对投资者损失与光大证券当日交易行为的因果关系也展开了唇枪舌剑。原告律师提出,光大证券错单买入造成股指虚高,形成了下跌动能,又在午后通过卖出ETF和卖空股指期货消耗了下跌动能,使投资者受损。由于相关标的都是大盘权重股,其走势对所有股票都造成影响,因此理论上当天场内的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向光大证券索赔。

  被告律师则认为,光大证券错单本身没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反而带来盈利。而市场当天冲高除了光大证券错单的因素外,也有投资者跟风追高的因素,因此投资者也要承担股指回落的风险。从当天下午股指表现看,午后股指便开始迅速下跌,而14点22分光大证券完成披露后股指反而转为平稳,因此可以认为内幕信息是否披露与股指下跌、投资者受损并无直接联系。

  同时,远在北京的另一起案件也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正在北京一中院对证监会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诉讼。被告律师认为,证监会的行政认定是本案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这一条件由于“杨案”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案应停止诉讼。

  原告律师则认为,由于杨剑波是以个人身份就证监会对其个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诉讼,因此不存在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被法院推翻的可能性,“杨案”进程不影响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的索赔。

  在这个议题上,法庭表态透露出更多信息。法庭在庭上曾表示,开庭与判决并不相同,本案在“杨案”未结前开庭是为了提高效率,至于判决是否受影响需要再议。

  在昨日开庭结束后,本案将进入调解或宣判环节。原告律师许峰预测,最终结果可能要等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得出结论才能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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