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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成都 钱却在泰国被盗

  • 发布时间:2014-08-06 05:34:36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王翠 记者 晨迪) 从泰国旅行回到成都的刘艳(化名),接到银行短信提示,银行卡被取款9830元。经核实,取款发生在泰国境内,而扣款当时,持卡人刘艳身在成都,银行卡也随身携带。为此,刘艳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刘艳诉称,自己于2013年4月28日至5月4日期间在泰国清迈旅游,期间她用某银行卡在机场及街头分别取款一次,当时并未发现异常。2013年5月11日晚上9∶04和9∶05接到该银行发来短信,告知银行卡被取款6271.84元和3558.57元。当时她在成都,卡随身携带,随后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银行投诉并要求赔偿9830.41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艳在这家银行开办了银行卡后,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保证刘艳存款安全是银行的主要附随义务。该账户于2013年5月11日在泰国ATM机被人取现共计9830.41元,刘艳于案发第二日向派出所报案,鉴于两地相隔遥远,刘艳一直持真实银行卡在成都,其护照也未显示她在201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曾来回成都、泰国两地。故法院足以认定在泰国ATM机上取款的银行卡系复制卡。因银行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复制卡的产生及存款被盗取的损失是刘艳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保障客户取款交易安全的附随义务,故该银行营业部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刘艳要求银行营业部赔偿其9830.41元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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