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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汇钱款欲追回 证据不足被驳回

  • 发布时间:2014-08-06 04:33:58  来源:文汇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通讯员沈建峰记者顾一琼)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自称误汇钱款请求判还的案件,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今年2月,邓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一个月前,他通过手机银行连续多笔汇款时,误将要汇入自己账户的5万元不小心转入了张小姐的账户。由于张小姐曾经作为房产中介代收过邓先生的房租,因此邓先生的手机银行中一直保存着张小姐的账户信息,转账时,由于没看清汇款账户,发生了汇错账户的“乌龙事件”。

  邓先生说,自己当即打电话给张小姐确认情况并要求返还款项,但遭拒绝,邓先生就报了警。庭审中,他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报警材料及多条手机短信。邓先生说手机短信是由张小姐的丈夫发给自己的,在短信中,张小姐丈夫答应会将部分钱款打入邓先生账户。

  法院查明,今年1月,邓先生从他的交通银行账户内连续向林某转账3万元、向张小姐汇款5万元、再连续4次向邓先生本人建设银行账户分别汇款3次5万元和1次200元。其中,向张小姐汇的5万元就是邓先生所说的错误汇出的5万元。汇款当日,邓先生也确实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5万元是否为误转。首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时,在选择转入账户后,会显示交易信息以供核对,而在事发当天,邓先生连续多次通过同一银行账户内向不同人汇款,并连续向自己其他银行账户汇款4次,应当注意识别对方的信息。其次,打款当日,邓先生虽然报了警,但均为邓先生自己陈述误汇事实,未经张小姐确认,或公安机关查实,而且公安机关也未立案。最后,邓先生提供的短信仅能证明发送短信的号码机主曾答应将钱款存入邓先生的账户,并不能有效证明邓先生误汇了5万元。

  因此,法院难以认定邓先生打入张小姐账户的5万元系误汇的事实。鉴于此,法院建议邓先生先行撤回起诉,待证据充分后再起诉,而邓先生执意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最终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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