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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最少5000万元

  • 发布时间:2014-08-05 22:30:47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延霞 苏雪燕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银监会7月28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经营原则、准入门槛、监督管理等方面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规范设立专业子公司,提升专业化水平。

  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同时借鉴国际通用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模式,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在准入门槛方面,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需具备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条件;并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

  在股东控股方面,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在监管方面,规定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通过并表监管,强化对境内专业子公司自身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防控风险。(李延霞苏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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