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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启动

  • 发布时间:2014-08-05 22:30:37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汤莉报道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8月4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根据《通知》,改革将在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进行试点。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和的支出范围、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证券投资(另有规定除外)、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通知》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但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

  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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