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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不再报备

  • 发布时间:2014-08-05 09:19:4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民政部、财政部近期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这份于7月25日发布的通知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通知同时对会费标准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要在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应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社会团体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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