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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告赢奥巴马背后:美国外资委被喻为神秘“黑箱”

  • 发布时间:2014-08-05 09:13:1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三一告赢美国总统奥巴马

  向文波:胜诉源于敬畏法律、正视契约精神

  企业走出国门之后的故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两年前,当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集团”)决定在美国起诉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IFUS)和奥巴马总统的时候,就连律师都认为胜算只有1%,而且还不一定能立案。

  两年后的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RALLS CORP.)起诉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获胜。

  7月24日,在央视财经频道《对话》节目录制现场,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两年前,当三一集团决定要在美国打这场跨国官司的时候,有很多人认为三一“愚蠢”、“不按常理出牌”,但促使他们必须要去美国打这场官司、状告奥巴马的原因是:“三一敬畏法律、遵循契约精神”。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三一都强调契约精神,可以说这次的胜利是我们对司法敬畏和尊重的结果,也是我们正视契约精神的结果。”向文波说。

  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的话更加直白,在美国起诉奥巴马就是为了“寻求公平正义,洗刷不白之冤”。

  三一集团在美国遭受了怎样的不公正待遇?又经历了哪些曲折?这场官司的胜利是否会改变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极不透明”的工作方式?

  三一:不能接受奥巴马总统令的“刁难”

  因为这场官司,向文波被人们称作“向秋菊”,说他像秋菊打官司一样,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向文波说他一直坚信尽管国家不同、文化不同,但企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契约精神的维护是相同的,总得有一个方式让真相大白,而他选择用法律斗争到底。

  三一集团到底收购了怎样的项目?引来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禁令,最终还使得奥巴马总统亲自签署了“总统令”,成为该委员会成立大半个世纪以来,总统第二次使用这项特权。上一次由总统签署“总统令”否决海外投资还是在22年前。

  作为企业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三一集团进军美国风电领域,于2010年在美注册成立罗尔斯公司。该公司2012年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4座风力发电场项目,在取得了项目建设所有的审批和许可之后,该项目在开工后受到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关注。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先后发出临时禁止令和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罗尔斯公司的上述风电项目。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罗尔斯公司CEO吴佳梁说:“中国人天生就不爱打官司,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禁令即将失效的那一天,我们还期待着和解的可能。”

  但和解的可能最终被一纸总统令化为虚有。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该风场的风电项目。总统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个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上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两年后谈及这份总统令,向文波依旧难掩激动。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份措辞极为严厉,带有严重偏见、甚至苛刻的总统令让三一集团最终有勇气和决心打这场官司。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看到,在这份奥巴马签署的总统令中明确规定:要在90天之内把原先建成的风电项目基础恢复原状,而且特别规定必须是由在美国出生的美国人来拆除这一项目。这个规定严苛到什么程度?据三一集团在美国的诉讼律师之一、美国美瑞律师事务所董事合伙人夏廷康讲,在美国,只有选美国总统时,才需要竞选人符合“在美国出生的美国人”这一资格。

  如果没有按照总统令去执行,后果是什么?除了吴佳梁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投资将会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彻底调查。

  吴佳梁表示,除了上述苛刻的条件外,拆除现场还要求将混凝土粉碎,海军陆战队派了12个士兵现场监督。

  向文波说,这种“刁难”,以及有可能牵扯到公司在美所有业务的风险,让三一集团从情感和尊严上都不能接受,这也是三一集团下决心去起诉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和其总统奥巴马的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被喻为神秘“黑箱”

  感觉“有冤无处申,有理说不清”,恐怕是所有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面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时的共同感受。这个神秘又高度集权的机构对于所有在美国进行并购的外企有一票否决权。自1988年成立以来,还没有外国企业挑战过它的权威。

  虽然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对外宣称对不同国家没有歧视、一视同仁,但以往的案例,往往是在外资收购前就介入,迫使外国投资者知难而退。此次三一集团案例是在合同签署后,在三一集团履行了一切条款后突然要求中止。

  向文波表示,三一集团在海外的投资都遵循合同条款,遵守契约精神,本着诚信经商的精神,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的判断是毫无根据的。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表示,这个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希腊公司投资这个项目时,美国并没有以涉及安全问题反对希腊公司投资,但在三一集团接手后,就称涉及国家安全。

  “美国实际上是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在涉及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时候,即使是一家民营企业,也可能称其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马宇说。

  美国其他机构办事都有详细的条款制度可循,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是个例外,这个委员会没有任何公开的工作标准可循,有人把它比作是一个“黑箱”。对什么样的投资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他们的回答一律是不予回应。由于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高度保密,所以被他们否决的投资个案的细节永远不会公之于众。对于绝大多数来美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来讲,如果被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盯上,绝对是一场噩梦,而且很多时候只有“忍气吞声,默默走人”一种选择。

  曾任中国外交部美国处处长、现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的贾秀东表示,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受阻的例子有很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就曾阻挠中远集团租用长滩集装箱码头的正常商业行为。2005年,中海油在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压力下,退出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近年来,华为在美国投资也曾碰壁。

  在经历了这场官司之后,向文波分享了自己在美国打官司的一个很深刻的感受:从表面上看美国的政策是非常开放的,好像在说“你们都来吧,我们不设防”,但其实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就像一道“玻璃门”,很容易就把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投资拒之门外,而且不需要理由,成本极低。

  三一胜诉或引发中企在美维权高峰

  在三一集团起诉获胜后,《华尔街日报》将其称为“历史性判决”,首要原因就是该判决肯定了法院有权干预总统的评估过程,也再次向所有人表达了,即使是美国总统也要在契约精神之下遵循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

  夏廷康告诉记者,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对风电项目做出的相关决定,依据的是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总统依据该法案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

  也正是因为“721条款”,使得被审查的外资公司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毫无抗辩之力,只能被动接受。但此次判决有可能改变这种状况。

  夏廷康说,奥巴马所做的决定本身不受司法审查,但是“721条款”并没有说“美国总统在做出这个决定或采取这个行动之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夏廷康介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多次强调,“可以确定,在总统令的下达过程中,没有给罗尔斯公司适当的程序正义”。

  《华尔街日报》表示近年来由于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投资活动持续增加,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成了它们越来越难伺候的拦路虎。仅2012年,在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备案的中资企业相关案件就达到了23起,其中以制造业居多。此次案件可能会带来中国企业维权高峰。

  贾秀东表示,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意思是说有了三一这样的判例后,如果其他企业再遇到同样案子的时候,他们可以按照这个案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点意义非凡,并且有利于美国整个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透明运作。”贾秀东说。

  对于这场官司的胜利,夏廷康律师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这个案子最大的挑战就在于这么多年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都是在帘子后作业,这个案子就好比是将一只脚放进了原本紧闭的门。“哪怕这个门只开了那么小小的一个缝,我们也有信心把宪法的阳光照进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帘子之中。”夏廷康说。《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璐晶|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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