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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防止上市公司出现双头董事会

  • 发布时间:2014-08-05 09:03: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目前,上海新梅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兴盛集团与兰州鸿祥等6家一致行动人就公司控制权之争相持不下。7月26日兰州鸿祥再次提出议案,要求大举更换上海新梅现任高管层,上海新梅董事会则要求补正材料。在此关头又出现了新的插足者,31日下午,北京正谋在其官网上宣布,向上海新梅全体股东征集委托书,吁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议将上海新梅董事会组成由6名增至9人,其中独立董事所占董事会席位不少于董事会席位的二分之一。

  两方大股东争斗源于法律法规有漏洞。兴盛集团持股比例为11.19%,兰州鸿祥等6位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14.23%的股份,似乎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进入董事会应该是顺理成章。不过,由于兰州鸿祥等相关股东涉嫌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6月10日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在此情况下,兰州鸿祥等是否具有表决权和提案权,目前法律法规还是空白。

  《证券法》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责令改正…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其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但这些规定,是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举措,兰州鸿祥等尚处于调查阶段,并没有定性为违法违规,是否应该剥夺其表决权、提案权还不得而知。

  上海新梅有陷入双头董事会的迹象。由于证监会对兰州鸿祥等之前是否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迟迟没有调查认定意见,加上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致双方对被调查主体是否具有表决权、提案权的认识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尽管上海新梅董事会要求兰州鸿祥等补正材料,但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完全可能置上海新梅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意见于不顾,按照《公司法》第101条规定,以持股10%以上股东身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从而另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形成双头董事会。之前,海航系与李勤夫在“九龙山”上的龙虎斗,就是这样形成了双头董事会。

  要防止这样的事情频繁上演,理应从制度根本上想办法解决。

  首先,对股东处于证监会调查处理阶段,其表决权及提案权是否受限,应该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

  其次,对两方大股东处于争执阶段、且法律规范又处于空白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等治理机构如何设置应有所规定。兴盛集团、以及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两家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份不超过30%,大股东之间对控制权的争斗,将来甚至可能出现双头董事会局面,这必然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甚至影响日常经营,而上市公司利益更多属于其他投资者,遭殃的是众多中小投资者。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两方大股东中无论是哪一家,都不宜掌控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由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来掌控。这样,不仅两方大股东的利益都更有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更有保障。现实中,北京正谋向上海新梅全体股东征集委托书,建议独立董事所占董事会席位不少于董事会席位的二分之一,这应该是解决思路之一。但是,要召开股东大会仍然会涉及到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是否拥有表决权这个难题。因此,笔者进一步建议,此时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两方大股东均不参与,由它们之外的所有股东提名选举产生。当然,如果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的调查认定结果出来,迈过这个危机阶段,可以按照当前法律法规规定,正常选举董事会等。

  其三,出现双头董事会之后该怎么办。一个办法是有关方面可申请司法裁定。之前*ST宏盛就曾出现双头董事会,后来通过司法裁定确定了一方股东大会的效力。第二个办法,就是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监管意见函,提出倾向性意见。比如之前九龙山出现双头董事会,公司2013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函指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已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目前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要求原董事会配合做好移交等相关工作。这两种办法,笔者倾向于选择后一种,因为监管部门更了解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且有行政监管权威,对于双方谁是谁非更容易做出判断,且比司法程序更为快捷,可尽快引导上市公司中止双头争斗。当然,如果对行政监管意见不服,就只能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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