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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租房同城同待遇 外来人员可有条件申请

  • 发布时间:2014-08-04 14:04:00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

  据了解,不论济南本市户籍人员,还是外地来济的务工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后,均可在济南获得住房保障权利。

  根据我市现有政策,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均仅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内6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2007年以来,我市廉租房保障标准已多次调整,针对申请人的收入、年龄以及住房困难情况等方面的门槛不断降低,2009年至今的准入门槛是: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在市内6区没有住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45周岁。历次调整中唯一不变的是,须是市内6区的户籍居民,且不能保留有承包地或宅基地。

  根据这一政策要求,市内6区不符合收入及年龄条件、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户籍居民,非市内6区的本市户籍家庭,以及非济南地区户籍的其他人员,即便满足其他条件,均无法享受廉租房保障待遇。

  不能获得廉租房保障,并不意味着上述人员无法在济南享有住房保障权利。按照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内6区的常住居民户口家庭以及年满25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已缴纳社保或由单位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外来务工家庭,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外来单身职工,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符合相应的住房困难标准,均可在济申请公租房,本市户籍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其他4类人员要求在市内6区没有住房。

  与廉租房相比,公租房覆盖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人才,保障范围大大增加,在外来单身职工的公租房分配标准放宽后,已实现了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户籍居民的“同城待遇”,提前达到了国务院上述意见的要求。

  按照住建部要求,年内我市廉租住房、公租房将实现并轨,目前并轨政策尚未出台。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8月2日介绍,“公廉并轨”后,两种保障性住房将统称公租房,在房源上实现并轨,准入政策上可能会有小的调整,但与现有政策相比不会有大的变化,非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仍可和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有住房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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