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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 发布时间:2014-08-04 09:35:1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沿革

  长期以来,车险一直在财产保险行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车险覆盖面不断拓宽,风险保障能力逐步提升,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行业内部看,今年前5个月,车险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72.60%,同比上升1.16个百分点。从服务对象看,截至2013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37亿辆,机动车保有量为2.51亿辆,全行业共承保汽车1.2亿辆,汽车投保率从2007年的64.40%提高到87.34%;承保机动车1.47亿辆,机动车投保率从2007年的38.70%提高到58.62%。随着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保监会历来十分重视车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建立健全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直是财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有关制度政策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近20年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从1995年到2002年,由监管部门制定统颁车险条款费率的阶段。1995年《保险法》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据此,从1995年到2002年,保险监管部门(先是中国人民银行,后是中国保监会)均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制定商业车险统颁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

  二是从2001年底开始改革试点到2006年,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审批后执行的阶段。2001年9月,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2002年,根据广东(含深圳)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经验,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改革原有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将保险监管部门统颁车险条款费率改为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是从2006年至今,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商业车险A、B、C条款费率,供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的阶段。除天平保险公司之外,其他保险公司均在A、B、C三种商业车险产品中选择一款并向保监会报批使用。八年来上述条款费率的主体内容未做过实质性调整,只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实施后,对行业协会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法性修改。各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除了一些非常细微的差别外,基本是全行业统一。

  从历史来看,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行业对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收紧到放开又收紧的螺旋式发展过程。

  在二十年前的粗放经营阶段,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等概念尚未被普遍接受,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也十分薄弱,车险市场的主要问题是账外经营、阴阳保单等恶性违规行为泛滥,因此统颁条款费率和监制单证对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前后,与较高统颁费率伴生的车险产品单一、高手续费、非正常批单退费等问题突出,加之受国际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浪潮的影响,保监会决定放开保险公司对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权,力求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低的价格。车险条款费率一改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的做法,转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

  从2006年至今,高度集中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弊端。近年来,社会公众和保险行业对车险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期待越来越强烈。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背景

  一是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定位不清晰。各家保险公司均使用由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经保监会审批的车险条款费率,该条款费率是否合法、合理、公平,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并不主动关心。由于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明晰,一旦消费者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就以条款费率制定与己无关为由故意推诿。以至于一些社会公众误以为监管部门是保险公司的保护伞或者是代言人。

  二是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近年来,由于车险的条款、费率是统一的,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的依赖也越来越强。市场手续费走高了,呼吁监管部门去治理;渠道价格混乱了,也提交监管部门去解决。而不是在怎样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上下工夫,在怎样为消费者提供好的服务、低廉的价格、满足其真实需求的保险责任上下工夫。行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车险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

  三是车险条款费率的合理调整机制缺失。一个健康发展的行业需要适时而变,不断主动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却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整,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说明车险价格没有反映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实际水平,也说明推动行业自我调节、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机制出现了问题。

  2012年,以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如何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改革指导思想

  改革要正确处理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公司提高自主定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理性经营意识,增强保险行业自我发展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改革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这个机制要符合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使市场的作用正常发挥出来。过去这些年,大家都是使用统一的条款费率开展车险经营活动,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压制。深化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精神,提升保险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统一的条款费率管理体制下,商业车险市场的竞争主要是手续费和贴费的竞争,将来的市场竞争就可能是全方位的竞争,包括公司品牌、销售渠道、风险定价、成本控制、理赔服务、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的竞争。竞争的结果:第一,可以让有能力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并合理确定承保价格、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公司从市场中胜出;第二,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提高车险的覆盖率;第三,可以通过保险行业推动社会减少车辆出险频度、降低维修工时价格等,改善民生保障,促进社会进步。

  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通常是一种格式合同,没有谈判的余地。这些特点都导致保险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利益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监管机构依法给予保护。美国、欧盟等在各自的车险市场化改革中,都强调要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的甚至把“让消费者买得起车险”作为改革的首要目标。在产险业的快速发展中,车险受众范围越来越广,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是车险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是保险行业赖以存在的前提。消费者的认可才是行业和公司发展的源泉。保险价格便宜、保险服务好,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就会逐渐提高。如果牺牲消费者利益来满足行业的利益,最后丧失的还是行业自己的利益。现在有些地区,单保交强险的比例达到了72.18%,说明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服务和价格还不太满意,不愿意主动投保,这对保险市场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做好消费者保护应重点关注以下工作:第一,价格能够为消费者所接受。改革不能变成变相涨价。当然单纯的降价不一定就是保护消费者,降价之后服务差了不是保护消费者,降价之后把保险责任收窄了也不是保护消费者。降价、责任拓宽、服务更好都做到了,才是好的消费者保护。第二,保障范围一定要能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预期。责任范围不能太狭窄,应该涵盖主要的道路交通和车辆风险。第三,服务要到位。不能在展业时千方百计地保进来,理赔时千方百计地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第四,选择权要交给消费者。加强车险市场的透明度建设,减轻或消除条款、费率及理赔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帮助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以市场的作用推动形成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基础建设较差,许多基本行业标准缺失。保险公司发展水平不一、风险管控差异较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IT建设、数据积累、人才储备等各个方面还没有做好进行车险产品创新和应对市场激烈竞争的准备。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需要稳妥推进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将分步骤渐进式进行,给保险公司留下准备和缓冲的空间,减少激进式改革所带来的市场冲击,防止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改革主要内容

  一是在条款方面,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以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补充。一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制定行业示范条款,是集中行业各家保险公司力量,汇集行业几十年承保理赔经验,打造一个针对机动车辆主要风险、提供商业车险基本保障的行业标准。第一,可以减少因大量新条款制定不成熟、不合理而增加的社会试错成本;第二,可以减少消费者在车险条款比较上的不必要的困扰;第三,可以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经营数据的可比性和共享性,为行业积累大数据奠定基础。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的商业车险条款格局,对我国产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与国外市场的情况也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创新是市场发展不竭的动力,我们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商业车险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车险保障需求。对于创新型条款的创新性如何评估,一直是制度设计的难点。目前我们考虑,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一个车险创新型条款审核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保险公司推荐专家组成。一家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条款是不是具有创新性、公平性、合理性,应由行业进行预审。预审通过以后再向保监会报批。这里我们鼓励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创新,而不是单纯为了吸引眼球而搞一些营销上的噱头,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是在费率方面,以市场化为导向,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自主权。对于车险费率,保监会目前的做法是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费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家反映:第一,2006年制定的费率水平与现在的风险状况有较大差异;第二,对14个费率调整系数是否根据真实情况使用,缺乏检验的基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系数已经沦为保险公司胡乱打折的工具。

  定价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定价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经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促使车险费率水平与标的风险水平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匹配。

  三是在监管方面,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市场化改革不是简单放开管制,市场化也不是自由化。市场化与严格的保险监管,尤其是偿付能力监管密不可分。

  保险监管将遵循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实施改革后,保监会将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放开前端”就是改变通过审批核准等手段来防范风险的传统做法,把定价权和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同样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主要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偿二代”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监管,守住风险底线;从广义角度看,后端不仅包括事后的约束、问责和风险处置,还包括持续性监管,即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保险公司定价的合理性、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准备金提取的合理性等,都要有日常监测、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公司并主动进行监管干预,抓早抓小,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中。

  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监控和调整机制。第一,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使用商业车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改;第二,保监会将建立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的机制。对于精算假设中赔付率、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责任准备金等核心指标与经营结果差距过大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提交原因分析报告。确因定价过高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因定价过低造成巨额亏损或形成不正当竞争的,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订商业车险费率。

  加强并改进非现场和现场监管。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机协调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流程和工作机制,严肃查处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中各类违法违规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在非现场监管中将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因恶性价格竞争或费用管控不力而导致服务水平降低的,及商业车险承保显著亏损、同时业务增长速度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将被保险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对象。

  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承保盈利能力实现资本自然增长。对因商业车险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商业车险承保亏损从而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陈文辉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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