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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100多亩松花菜基本绝收

  • 发布时间:2014-08-04 03:31:5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浙江宁海王某、何某2012年看到松花菜的行情还不错,商量后决定大规模种植。由于对松花菜的习性并不了解,二人来到顾某经营的种子店买种子时,请教顾某:“现在是8月份,松花菜种子还来得及种吗?”顾某当时给予了肯定回答。说明书写道:“福建闽东北及浙江浙南平原地区在8月下旬~12月上旬播种。其他地区请根据当地气候调整播期,选择适合季节播种。”

  有了顾某的指点,两人放心不少,一口气购买了60包种子,并在8月中下旬播种了70多亩;9月初又购买了50包种子种了50多亩并精心打理。就在两人信心满满准备收获时,却发现第一批种植的松花菜花球全部腐烂,没有了商品价值;第二批也有部分腐烂,价值不大。这下两人彻底懵了。为查个究竟,王某和何某请来了农林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工作人员认为主要原因是播种偏迟,恰逢2013年元旦及春节期间大雪冰冻天气,松花菜是被冻坏的。

  看着满地腐烂的松花菜,王某和何某将顾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经评估公司鉴定损失为60多万。庭审过程中,王某说:“种子卖给我们的时候,顾某跟我们说了的,那个季节可以播种。现在专家说,是由于播种期不对,才导致我们这100多亩松花菜花球腐烂,基本绝收,我们要求顾某赔偿!”顾某则称:“我卖的是正规的种子,质量没一点问题,菜没收成,怎么能要求我赔偿?”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王某、何某对损失负主要责任,两人是首次大面积种植,在种植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应该向农业技术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在气候条件变化时,应对农作物的生长进行预估并做好防护措施。而顾某在销售种子时告知的种植时间存在一定的失误,但顾某仅是种子经营户,仅有一般的指导义务,故对其指导失误导致种植户利益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顾某赔偿10%的经济损失,即6万余元。

  王春 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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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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