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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责任制

  • 发布时间:2014-08-02 03:31:21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文洪瑛 陈涛)在7月28日召开的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江西省常务副省长莫建成代表省政府向11个设区市和6个省直管试点县(市)下达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

  属地管理责任制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发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牵头主导、统筹推进的关键性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

  属地管理责任制明确了确保本辖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企业、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部实现生产有记录,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抽检覆盖面达100%;在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全年平均合格率达96%以上;在全省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查处率达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率、查处率达到100%的目标。

  属地管理责任制规定对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配备人财物的、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在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中发现3次及以上禁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实行上级负责人对下级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上级监管部门对市、县政府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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