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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长补短:日本专家建言中国创新

  • 发布时间:2015-12-11 06:32:15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日本一直以来对中国的发展保持着高度重视。近年来,创新因素在中国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此如何评估,如何把握未来方向,自然也成为日本政府和民间经济研究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为此,各研究机构出台了很多研究报告,从各个角度对中国的创新进行论述,其中由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主席研究员关志雄撰写的《迈向创新式成长的中国》报告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创新,独创性才是王道

  中国式自主创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独创性的创新,即基础性和核心性技术的发明以及应用;二是通过技术融合而产生的创新,即将已有技术有机组合,创造出新的产品和管理方式等;三是引进、消化、吸收、改良式的创新。

  关志雄认为,目前中国的创新主要以第二和第三方面为主,而在第一方面则做得不够。他称,中国式创新的范围不应局限于科技创新,而应该涵盖产品、服务、组织、商业模式、设计等更广泛的领域。

  创新,要充分利用优势

  关志雄认为,中国是一个开放型的后发大国,这恰恰为推进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依然处于发展阶段,具有很大的后发优势。这不仅仅指中国有很大的技术进步的余地,更重要的是中国可以不承担研发风险,少承担开发费用,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从国外引进创新技术。

  其次,中国人口众多,并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具有足够的市场魅力。以此为背景,中国在引入外资谈判时具有很大优势,完全可以采取“以国内市场换国外技术”的产业政策来促进创新技术的引进。

  最后,中国教育制度比较完善,特别是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可以培养出大量创新所需人才。此外,近年来,具备创新素质的海外学成人员中,回到中国的人数也逐渐增多。人才是创新的源泉,而这方面中国在数量和水平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

  创新,要敢于直面困难

  关志雄认为,虽然在创新方面具备很多有利条件,但目前中国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创新的因素。

  首先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对专利和著作权等创新产品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产品的专利权与利用可能性并列不悖,才能更好地促进创新的发展。虽然目前中国在相关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一定进步,但盗版和山寨品的问题说明,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尚需完善。

  其次,中国国有企业在人才和资金方面具有巨大优势,而其对于创新的推动作用却并不理想。由于很多国有企业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竞争压力不大,因此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相比,其研究开发的效率很低。

  再次,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成熟的风险投资业对于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在资金和经验方面还存在不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虽然有创业板块,但由于规模很小,在风险投资企业回收对创新企业的投资资金方面能起到的作用有限。风险投资业的不成熟,也妨碍了创新企业的成长。

  创新,要发挥民间力量

  关志雄指出,中国要进行创新式成长,民营企业应成为主要推动力量。为此,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挥创新作用的环境应成为未来中国制订创新政策的重点之一。

  首先,应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氛围。法律起的主要是规范和示范作用,如果法律不完善或执行不力,不仅仅会妨碍外资企业对华投资和技术转移,也会大大伤害中国企业的创新热情。因此,加强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打击盗版和山寨产品的力度,提高侵害创新产品的犯罪成本,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的重点报道和宣传,形成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才能保障创新型民营企业的出现与成长。

  其次,应重视风险投资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很多国外著名的创新企业都曾收益于风险投资,而风险投资的启动资金对于创新企业的成立和初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家扶植创新企业的政策来说,风险投资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补充。目前风投业在中国方兴未艾,虽然对它的研究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但如果适当增加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支持力度,使之具备更大规模,则可在融资方面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大的便利,无疑利于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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