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盛洲:波动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 稳定的归地方
- 发布时间:2015-11-13 09:2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斌
今天出版的《经济日报》第3版刊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潘盛洲署名文章。文章称,应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解决。
潘盛洲分别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健全政府采购政策”四个方面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行权威解读。
文章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应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以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可以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应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围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等因素,深化税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在预算制度管理方面,潘盛洲认为,一要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在继续把如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保、计划生育等领域作为支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确保有关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二要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目前我国政府预算实行的是年度预算,预算内容规定了一年的政府收支盘子,而预算审批的重点是年度收支平衡。这种安排客观上带有放大经济波动的作用。三要推动预算制度透明化。应继续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除法定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
如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文章指出,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区、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区、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遵循市场化原则。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四是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五是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严格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
潘盛洲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实际执行力度并不够,效果也不明显。针对这种状况,《建议》明确提出,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建议》的这一要求,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设计,不能只在供应商、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这个小圈子里打转。创造条件加快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社会目标,并在采购需求确定、评审流程设计、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刚性规定,确保相关规定可执行、可落地。二是细化配套措施。在优先采购使用创新产品方面,应出台有关创新产品的标准和采购管理办法;为支持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可在采购数量上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门的预留份额;还可允许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这方面率先探索。在优先采购使用绿色产品方面,可以法规形式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并制定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发布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手册,建立绿色产品采购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