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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群:增值税改革更需关注消费者税负

  • 发布时间:2015-09-08 02:31:16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为群  责任编辑:张少雷

  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以消费为基础并最终由“消费者买单”的税收。

  近日有报道指出,中央对推进营改增的表述有所变化,早前的“全面完成”变成“适时推进”。“这种态度的变化,可能为营改增的推迟完成留了一个口子。”

  在我国,很多人以为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构成了企业的负担,因此增值税问题并未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关注。事实上,在政策研讨和设计层面,也往往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只是关注企业的税负问题。也因此,在这些年大力推进的营改增试点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试点企业税负的变动,而少有人关注相关消费者的税负问题。而国外相关税制改革的经济分析的关注点主要放在消费者而不是企业身上。因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国内外增值税改革税负关注点的不同,除了与人们对其消费税性质的不熟悉和不理解有关外,还与我国增值税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合并征收的方式有关。大凡去过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人都会发现,国外商店销售货物所提供的销售发票都会把货物的价格和税金分别列示,由此消费者非常清楚地了解到所购买货物中包含的增值税数额。增值税由消费者买单是几乎不需要解释而成为家喻户晓、童叟皆知的事实。

  我国的增值税收入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因此认识清楚增值税究竟属于消费税还是所得税,有助于人们理解政府所获得的增值税的“毛”是从哪些羊或者鹅身上拔的。

  增值税之所以属于消费税,要从整个产业链的大视角来看。增值税在产业链(资源开采、产品生产、销售等)的每一个交易环节都征收,而且都是按照每一个交易环节各自的增值额计算,而所有交易环节增值额的总数就是最终交易环节的总销售额,即零售总额,即最终消费额,因此从整体看,增值税就是以消费总额作为征税基础,属于消费税。在采用单一比例税率的情况下,所有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就等于最终(零售)环节一次征收的增值税,即对最终消费额的征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具有特别的消费品征收范围,实际上属于特别消费税或者选择性消费税。而增值税属于普遍征收的一般消费税。两者之间虽然在征收范围上有差别,但也有重合。因为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如卷烟、化妆品、小汽车等),同时也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以消费为基础并最终由“消费者买单”的税收。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曾经表示,如果改革全面实现,未来减税规模将在数千亿元。但是,在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过程中,许多行业反而呈现出成本不降反升,最后只能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情况。

  因此,在未来的营改增改革之中,我们除了关注其推出时点之外,更需关注消费者是否会因此增加税负压力。(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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