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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明:预算法应明确公开内容

  • 发布时间:2014-08-27 07:49:0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磊  责任编辑:王斌

  “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建明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龚建明认为,要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而且在不同的阶段也应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公开,比如在预算编制阶段,应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审批阶段,应当由人大向社会公开;在预算执行阶段,应由同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总之,只有将预算置于社会公众的目光之下,才能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此外,龚建明认为,应明确违法责任,健全问责追究机制。要明确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责任,在实体上依据预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区分不同情节,给予相适应的处罚,加大处罚的力度,以增强预算法的可问责性。龚建明建议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参与预算管理和监督的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保证各管理主体按照预期的程序进行,同时对违反预算法的规定,超越职权或不作为的行为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有明确规定。“各主体承担的责任一定要细化。”龚建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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