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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将出台 或限制第三方活动范围

  • 发布时间:2014-12-30 09:25:43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近期正式发布。这份文件中因包含了诸多创新与突破,备受各方关注。

  此次《办法》的最大核心要点是,保监会适度放开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对此,却有相关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没能让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实现上网销售,没能让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跨地域经营,这不符合互联网的特点,是一个倒退。”

  “这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误解。《办法》第十三条的意思是说,保险公司可在已经报批报备的产品中,自主选择适合互联网的产品。第七条又放开了很多险种的区域限制,同时也为今后继续放开留了敞口:能够全流程网上操作的财险品种,都能够放开,即能够在网上形成闭环的业务,均可不受地域限制。同时还明确可随时调整放开清单,为今后增加放开的险种留下了余地。”全程关注《办法》制定和征求意见过程的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北京产品负责人张亮,向记者阐述了其对《办法》的理解。

  “由于车险目前还过于依赖地面人工服务,因此未能加入放开的行列,这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张亮向记者表示,但他相信随着车联网的快速发展,车辆出险后的理赔服务逐步互联网化,车险放开区域限制,或许也只是时间问题。

  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也是业界热议较多的焦点之一。有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尤其是限制了第三方平台的活动范围。

  但其实这又是一个误解。记者通读征求意见稿后发现,《办法》并没有对第三方平台提出苛刻的要求,监管的基调是:管住保险机构,放开平台合作。即通过严格管理保险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建立第三方平台行业禁入名单的方式),来约束第三方平台的行为。

  “因为互联网发展速度惊人,各种模式、业态层出不穷,任何监管机关不可能制订出一套规则能够适用于今后所有的新情况,所以约束好行业内主体的行为就可以了,至于各种各样的第三方平台,由保险机构去判断,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合作,出现问题全行业通报,这样就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未来发展留出了充分的空间,也留下了监管手段。”业内专家如是解读。

  另一个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征求意见中提到保险机构总公司要“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能以分公司为主体经营保险业务。这不免让市场人士产生疑惑,“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就不能做互联网保险业务了吗?”

  据业内专家解读分析,《办法》体现的本意是要求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分支机构做好出单、理赔等服务工作。“如果意见比较集中,相信监管部门最终也会进一步细化解释。”

  此外,在征求意见阶段,有相关保险公司人士反映,“按照《办法》要求,产品销售的时候需要在网上披露那么多的信息,但是一个页面不可能全放下,会严重影响用户体验。”

  事实上,根据业内专家的解读,《办法》并没有要求在同一个页面展示全部信息,内容多的可以通过“链接”显示,但基本原则是:不能刻意隐瞒这些信息,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要能够让消费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这些信息。

  在业内专家看来,《办法》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强调信息披露,重视信息安全,强化客户服务,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重点环节提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范要求。同时,《办法》大幅度放开了准入许可,加强了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建立了退出机制,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鼓励创新的基本态度,也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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