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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夫妻均为边境居民可生三胎

  • 发布时间:2016-04-22 21:57:09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吕博雄  责任编辑:王斌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就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作了介绍。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提到,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其中一种情形为夫妻均为该省18个边境县市区居民的。

  具体的六种情形如下: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夫妻均为18个边境县市区居民的。边境居民包括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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