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十年来获利息收入667亿
- 发布时间:2016-02-04 10:13: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网财经2月4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资金监管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加强财政资金监管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目前,财政资金是如何收付的,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是否有监控机制?
答:目前,我国财政资金收付的基本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前,财政资金主要通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层层收付,收付过程中也曾发生过滞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包括违规理财的现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运行管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财政收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或者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直接上缴财政;财政支出不再拨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是先从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当日营业终了商业银行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回补资金。整个收付过程中,单位“收钱不见钱”、“花钱不见钱”,彻底解决了传统资金收付模式下资金收付链条长、环节多、效率低、透明度差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财政部门可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支付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比如,用财政资金购买购物卡、乱发奖金、违规公款理财等,对违规支付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
记者:财政资金一般存储在什么类型的账户,能否将闲置的财政资金对外投资理财?
答:财政资金主要存储于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库。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原来分散存储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集中到国库,预算执行中因收支进度不匹配,会产生一定规模间歇性库款。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在支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降低了财政筹资成本。
除了存放在国库的资金外,财政部门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用于管理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特定专用资金,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教育收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资金余额中占比最高。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中有一部分资金,主要是自有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用于投资理财。
记者:您提到,国库资金可以采取国库现金管理的方式进行理财,那么什么是国库现金管理,近几年实施效果如何?
答:国库现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政筹资成本,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财政管理活动。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主要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为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2006年,我国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开始实施,到2015年底,共实施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87期,操作规模36000多亿元,共获得利息收入667亿元。2014年底,北京、上海、深圳、广东、黑龙江和湖北6个省份开始进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共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32期,操作规模7100多亿元,共获得利息收入99亿元。
记者:财政专户一直为社会所关注,财政部门在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工作,在清理规范财政专户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财政专户数量大幅精减,专户管理逐渐规范。2011-2013年财政部连续3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累计撤并财政专户7.4万个。2014年对存量专户进行审核,又撤销专户1.1万个。2015年,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精神,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257号),就规范存量财政专户、严格控制新增专户、加强专户资金管理、规范开户银行选择等进一步提出要求,其中对地方自行出台的各类文件或有关会议纪要等为开户依据设立的财政专户,要求地方主动进行规范和撤销。
记者:在管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2002年,财政部在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财政部门也建立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要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必须经审批、备案,并逐步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撤并。目前,一些预算单位主要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等按要求需单独开设的账户,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资金主要是单位自有收入以及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前的历史结存资金。有的地方积极探索取消了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资金代为管理。通过严格管理,有效遏制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过多过乱的局面,最大限度降低了一些预算单位存在的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记者:目前,财政资金有一定的结存,财政部门是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金的?
答: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收入缴库管理等。按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多份文件,除对国库中的有关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外,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的存量资金也提出明确清理要求。财政专户中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要及时调入国库,各部门银行账户中全部结余资金以及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不合规财政专户和违规设置的单位银行账户及时撤并,并将存量资金全部调入国库。
记者:下一步,财政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答: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能够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在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其意义更为重要而深远。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继续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范围,推行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减少财政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和现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督。二是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照国务院要求分步做好存量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研究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资金逐步纳入动态监控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监管。三是继续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形成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