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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政府可置换未到期债务

  • 发布时间:2016-01-29 07:15: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赵婧  责任编辑:李春晖

  《经济参考报》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今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将不限于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也可定向置换。伴随着发债量的增加,财政部鼓励地方在自贸区向外资金融机构发债以改善流动性。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定向置换时,如果被置换债务尚未到期,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原债务结息时间、计息方法等。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认为,提前置换确定,意味着债务置换量会大幅增加。“虽然难以预测准确的置换债发行规模,2016年的债务置换对象并不限于到期债务,地方政府提前置换非标类高息债务的意愿会很强,但具体操作还涉及与债权人的协商成本。”他说。

  此外,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不再下达准确置换规模,而代以制定置换上限,各地在上限以内按照当地债务分布具体确定置换额度,这意味着2016年地方债供给将会存在较大变数,但总体债务规模依然按照限额管理。

  业内人士称,2015年6000亿元新增地方债的发行和3.2万亿元置换债的发行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小的供给压力。今明两年地方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增加,急需多举措缓释地方债供给冲击。

  为了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财政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债发行。同时,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通知》还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之间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

  “虽然《通知》提出要面向境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但其对接的只能是公开发行的地方债,供给压力仍然集中在商业银行,加上定向置换债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银行置换意愿低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仍然需要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李奇霖表示。

  《通知》要求,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相比于2015年5月才启动的债务置换,2016年的地方债供给相对更加平稳,有利于弱化供给冲击。”李奇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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