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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推结构性减税 研发费用享扣除优惠

  • 发布时间:2015-10-22 07:36: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重视研发、创新的企业再迎利好政策。

  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并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记者,研发费用扩围这一减税政策针对性强,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创新。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扩围至全国,也体现了试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就。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二次扩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称,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所谓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比如A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50%的加计扣除政策,假设该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费用实际支出100万元,却可以享受150万元(100×150%)元的税前摊销(一般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8项,分别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2013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一次扩围,新增5项,如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第二次扩围。

  上海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对本报称,这个政策鼓励研发、鼓励企业技术革新,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企业比较有利。

  杨志勇告诉本报记者,减税政策不一定要直接体现在税率下调,税基缩小同样有效。而且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针对性强,鼓励企业创新。

  另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表示,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并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6月,国务院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此次则将上述所得税优惠试点政策扩围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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