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八成 盐价将“适时放开”
- 发布时间:2015-05-07 07: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斌
昨日(5月6日),国家发改委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发改委网站就《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目录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基础上形成,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列入清单的,政府可以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凡没有列入清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与旧版目录相比,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定价种类约减少46%,具体项目则大幅削减八成。
不过,备受关注的食盐价格并没有出现在目录中,而是将视盐业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我国,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体系有着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政府定价并非放开得越多越好,而要根据商品本身的属性以及市场竞争情况来确定。
中央定价仅保留7种
“这是价格司简政放权的里程碑。”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坤林如是评价。
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十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10种(类)。
去以来,发改委已经先后放开了6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从今年6月1日起,绝大多数药品也将告别政府定价,将放开政府定价的“成绩单”扩大至61项。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原本属于中央定价范畴的重要中央储备物资、烟叶、民爆器材、化肥、教材、军品和电信基本业务全部退出中央定价目录,药品、交通运输、重要专业服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品种不再由中央定价。
保留下来的中央定价种类包括天然气、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具体定价项目减少到25项。其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17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8项。
“政府定价目录是‘负面清单’,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权力清单。”许坤林介绍,列入清单的,政府可以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凡没有列入清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除食盐外,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保留种类也在价改
放开政府定价,是否范围越大越好?洪涛的答案是否定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本次目录调整中保留下来的7种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就属于上述范畴。
以天然气为例,天然气的管道运输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属于竞争性环节的勘探、进口、生产、销售,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公司经营,竞争并不充分,仍应对门站价格进行管理。
邮政业务也是如此。许坤林介绍,邮政业务具有典型的网络经营特点,其中的邮政普遍服务属于邮政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满足社会基本通信需求,具有公益性,对于经济欠发达、人口密度低的边远地区更为重要。为保障公民基本通信需要,中央定价目录保留了信函、包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等邮政普遍服务资费。
目前不放开不代表未来也不放开。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电力价格始终是政府定价目录中的“钉子户”,这次也如约出现在《意见稿》中。
尽管如此,电价改革早就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今年1月1日,深圳市正式成为全国首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城市。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确定,试点扩围至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四省(区)。
在上述试点地区,属于自然垄断环节的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而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则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市场化。
同样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铁路运输,也在积极地进行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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