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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拉开帷幕 楼市调控手段面临转向

  • 发布时间:2015-01-01 15:02: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陈静思  责任编辑:孙业文

  辞旧迎新,政策先行。就在2014年12月22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新规迎新年,“不动产登记”究竟有何影响?也将成为2015年头一个被市场关注的话题。

  时间表

  2018年前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事实上,全国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期工作已全面拉开帷幕。国土资源部网站信息显示,截至今年4月25日,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5个省已经正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启动了相关工作。

  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计划来看,今年4月份国家就公布了时间表,即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以人查房”能否实现,条例中的规定是,不是谁都能查,只有有关国家机关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依法查询,特别强调要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意义

  楼市调控手段面临转向

  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推进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来讲有哪些意义?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从楼市的调控来讲,不动产登记其实就是指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联网。尽管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联网只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小部分,但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对于以税费调控为主的技术条件的建立、以“差别化”措施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调节存量房城市供求关系、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建立等调控手段的转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具体来说,房地产税(房产税)、交易环节的增值税等税费调控手段的试点及扩围,需要家庭房产的详细数据作为依托。同样,通过通联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房地产资金流向的变化,尤其是针对部分城市或区域异地购房、不合理的楼市投资投机现象,可有针对性的出台差别化措施进行分类调控。不动产登记后,可在此基础对各个城市存量“空置房”做出判断,可据此对存量“空置房”采取差别化“空置税”措施。

  张宏伟表示,未来几年内,关于房地产方面的税制改革顶层设计势必会逐步推出。最终,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税费经济手段会更加突出,以税费手段改变市场需求结构,坚持“去投资化”,使市场回归自住属性,促使楼市长效性调控机制逐步形成。

  实施

  未提“强制登记”

  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不动产登记意味着什么?对此,高策机构董事长、总裁陶红兵认为,不应过度解读不动产登记条例。“既不要拔高它,也不要认为它不重要。实际上是通过登记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对各种不动产有个统一平台,国家通过这个平台更好地掌握不动产总体的状况。”

  陶红兵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并不会马上带来房产税和遗产税,它只是给两税的出台提供一些条件,不动产登记是从2018年才开始正式进入操作实施层面的。“并不是说今天有了这个条件,明天房产税就要出台,我认为房产税和遗产税的真正出台还早,到2018年有了这样的基础以后,我们再来看房产税什么时候推出。”

  根据条例规定,登记不动产首先需由登记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这一流程,与办理房产证基本一致。

  陶红兵认为,根据条例的内容,登记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不是强制登记。只是在涉及到交易、转让、抵押等发生权利转移的时候才需要登记,如果不登记权利就无法实施,但并不代表买房合同和房产证就无效。“很多人买了很多房子只要不转卖不需要登记,可以到卖的时候再登记。”陶红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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