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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中小投资者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 发布时间:2014-11-21 13:5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由投资者报及CCTV证券资讯主办的“中国投资者大会2012”于2013年1月5日在北京星河湾四季会酒店举行。主题为“重塑理念,重启股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学家江平发表演讲。

  以下为江平发言全文:

  非常高兴参加本次会议。涉及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就有一个问题,中小投资者究竟是强者还是弱者,这个问题应该弄清楚。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民法》是平等保护,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市场完全是平等保护,所以在物权法讨论的时候就发生了这个问题,要不要对国有资本做特殊保护。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当然不论你是国营的还是民营的,你的资本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都应该平等保护。但是应该说民法的保护方针在这些年里面也发生了变化。

  最早英国在三四百年以前的法律是明确规定了让买者小心,如果你是卖方,那么买的人应该自己小心,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多地是保护卖者的利益。但是时代变迁了,出卖的人有很多的义务了,比如告知义务、产品质量义务等等很多的义务,所以不能够仅仅买者小心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们也看到从自由竞争到了反垄断法的出现,也更体现了这个方针,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强者,你过分的强者的利益怎么能来保护呢?所以把反垄断法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小宪法,是有道理的。

  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越来越强调,各个国家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都特别重视。现在我们的保护消费者已经从一般的商品保护提高到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金融投资者也可以作为消费者来加以保护,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应该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倾向性。

  我想这么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告诉我们民法的保护从完全平等保护,逐渐走向了向弱者利益保护的方向,这应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趋势。那么投资者究竟是强者还是弱者,这是辩证地来看,如果在劳动者面前,可能资本拥有者是强者,但是对于大资本的拥有者,中小投资者又是一个弱者,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是我讲的第一点的意思。

  第二个意思我想讲一讲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因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有许多方面有规定,我着重地讲一个问题就是在公司的管理体制改变的时候,他的地位如何,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世界上的公司的管理模式曾经发生改变,最早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出资来办企业当然股东是中心,当然老板的利益高于一切,所以最早的公司都是实行了股东会中心主义,但是逐渐地变成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了,股东觉得我有钱但是我不见得会管理,能管理的人并不一定有资本,所以他感觉到在管理公司的模式中,这些董事、专业人才可能比我专门有钱的人管得更好,那么就发生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变成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其实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司法是以董事会中心主义来制订的。世界上有些国家现在又进一步发展了,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到了经理人中心主义,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一些上市公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作用、CEO的作用就越来越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许多的弊病。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不同的模式里面起到不同的作用,应该说很值得我们来思考,怎么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想着重谈一谈发生在十多年前的美国经济危机的问题,对于我们的立法也有一些启示。

  我们知道十多年前美国的经济危机不像现在这一次的金融危机所体现的,表现为衍生产品这样的一些危机。十多年前在美国发生的经济危机,实际上是安然公司一个公司的危机,这个公司危机表现在什么地方上呢?表现在经理人滥用他的权利,经理人到外面可以住高级豪华的总统包间,表现在对于公司业绩制造的一些假象,这样造成了很著名的大的上市公司的危机出现了。

  大家都知道十多年前在美国的这场危机,最后就通过了一个法案,这个萨班斯法案人们把它叫做公司严打的法案,就是要防止上市公司不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仅仅是考虑到经理人的利益,仅仅考虑到了为了使中介人的利益从里面得到好处,而制造一些虚假的账目。这些问题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

  其实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危机,基本上还是表现在诚信不够,这个诚信不够就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理人的诚信不够,管理公司的人往往考虑自己拿了非常高的薪金,而不考虑到股东的利益,这是一个很突出的现象。

  另外一个情况就是中国现在的证券市场没有信用的情况、欺诈的情况到处都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问题,我们要严格查起来是比比皆是。我曾经跟证监会同志说,你们没有认真查过真正在那里面内幕操纵,利用做庄的方式操纵市场,像这些问题都没有很好、认真地查处。

  我觉得对美国来说,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就是他发生了公司危机之后,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面马上通过一个法律,来纠正当时美国出现的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效率很高的立法的反应,我们现在做不到这一点,原因在哪里?就是我们的立法是有计划的,立什么法都是事先有计划才能够列到日程上,通过一部法律非常难,修改一部法律也非常难,缺乏一个灵活的、快速的反映机制,本来法律就是应该调整社会生活,本来法律就应该及时地纠正当前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而我们的法律反应非常迟钝。

  最近我看到报纸上登了印度出现轮奸妇女的丑闻之后,现在提出来马上要制定一部关于性犯罪的法律,这就是说明立法要能够很快反映了人民的要求,能够很快地反映了社会的要求,这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威力,法律如果迟后了,它的效率就会差多了。

  从这一点来说,我们的立法从《证券法》通过到现在,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在这些方面有很大的改进,或者没有做出一些及时的改进,这可能跟我们没有一些及时出现的经济方面的问题可能有关,但是也反映了我们立法里面的迟钝现象。

  我觉得我们从法律保护,应该从这些方面来加以改正,使得我们在法律上,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能够做出很迅捷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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