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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全面禁止在公园等地设私人会所

  • 发布时间:2014-10-28 01:40:5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10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说,历史文物本身就受到保护,公园具有公共性质,不能用于私人、营利等,以前由于监管不严,对公共资源认识不清等原因,出现了设立私人会所之类侵犯公共利益、助长不正之风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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