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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快递条例》应重点规制损失赔偿等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0-23 12:2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陈郁  责任编辑:曹慧敏

  日前,有关部门就《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快递签收不规范、服务格式条款不公平,快递延误和物品丢失、损毁、短少得不到合理赔偿、用户信息泄露等消费者反映热点问题,提出修改建议24条。

  在快件签收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物品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物品完好”是验收的核心内容。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实践中,外包装完好无损时,里面物品也有可能存在破损、毁坏、被偷换等情况。为此建议在条例里明确“先验后签”。否则,对收件人很不公平。此外,中消协还建议按照新《消法》规定,增加快递企业应当以明确、醒目的方式,书面告知收件人签字的合同责任,让收件人在签字前知晓签字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格式条款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新《消法》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建议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公平、合法性审查,并对快递签收规范问题加强检查。

  在损失赔偿方面,中消协建议,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件丢失、损毁、短少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保价快递件延误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快递件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快递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消协建议,增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私拆信件、泄露信息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适用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遏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在代收货款方面,因新《消法》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为实施好这一规定,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快递企业代收货款往复操作可能带来的复杂流程,中消协建议,借鉴国外做法,规定对于快递企业代收的货款,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七日后,无消费争议的情况下,于合理期限内向电商或相关经营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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