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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价格垄断被罚4488万

  • 发布时间:2014-09-18 14:28: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发改委对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已于8月20日正式开出罚单,合计罚款12.354亿元。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5号

  当事人: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5年2月至2008年4月,你公司在日本与竞争企业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或以电话、邮件联系,互相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共4种,包括交流发电机、爆震传感器、净化控制电磁阀、起动机,并最终获得了供应给(略)车型、(略)车型、(略)车型、(略)车型的交流发电机4个订单,供应给(略)的爆震传感器1个订单,分别供应给(略)、(略)的净化控制电磁阀2个订单,供应给(略)起动机1个订单。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调查查明,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2月,为使你公司获得(略)交流发电机订单、株式会社电装(以下简称电装)获得(略)交流发电机订单及(略)车型用起动机订单,你公司与电装进行协商并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最终你公司与电装各自获得了相应的订单。2006年2月,为使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获得(略)用交流发电机订单,你公司与日立协调了价格。2007年2月,为使日立获得(略)用交流发电机订单,你公司与日立达成一致,由你公司报价(略)元人民币,日立报价(略)元人民币。此后由于日立发生了交流发电机的生产能力问题,你公司得到了(略)用和(略)用交流发电机的订单。2008年4月,为获得(略)用交流发电机的订单,你公司与电装达成一致,由电装报价(略)日元,你公司报价(略)日元,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6年1月,你公司与电装、日立就供应给(略)的爆震传感器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最终你公司获得订单。2006年1月,为获得供应给(略)的净化控制电磁阀订单,你公司与电装、日立协商,由你公司报价(略)日元,电装报价(略)日元,最终你公司取得了(略)车型的中国订单。2007年7月至9月,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的净化控制电磁阀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由你公司获得订单。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起动机进行报价协商并达成一致,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涉案产品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488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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