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新政 鼓励民资进入
- 发布时间:2016-01-05 16:37:42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王斌
民间资本建设停车场,政府最高给予25%资金补助;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地桩、地锁将被查处。4日,青岛市出台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新政。青岛将打造智能化道路停车泊位,配备相应的电子计时设施,驾驶员使用手机就能预约车位和缴费。新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
停车泊位
可用手机查询预约
随着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4日,青岛市正式下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青岛全市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青岛市将在老城区、重点商圈、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开发各类停车资源,优先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结合全市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青岛市还将在重点区域优先建设智能停车引导设施,并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对外开放共享。开发和应用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车牌识别系统、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系统等高新技术。
道路停车泊位还将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在智能服务设施设置到位前,先实行人工服务,但应配备相应的电子计时设施。推广使用一卡通、手机缴费等多样化便捷方式,鼓励车主通过手机查询预约车位并使用电子渠道缴费。
社会资本建停车场
政府最高补助25%
根据办法,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土地、建设、税费、政府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还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
青岛将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用地数量,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后,还要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将不会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目前配建停车位未达到标准的居民区,将结合本区域及相邻区域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捆绑建设公共停车场,使其逐步达到标准。
不得在公共区域
用地桩地锁“圈地”
停车收费标准将按照城市旅游景点、商业聚集、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政府定价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进行定价。对主城区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和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将由招标、拍卖及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占用道路等公共资源的公共停车场所获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区(市)财政统筹使用。青岛市还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停车设施经营。
办法还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