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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太子辉”检举干部索贿助其少缴700多万电费

  • 发布时间:2015-08-20 09:15:28  来源:南方新闻网  作者:张鹏  责任编辑:李春晖

  昨日上午,被广东东莞黄江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太子辉”)检举的东莞黄江供电公司原副经理黄耀平受贿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耀平当庭认罪。东莞市供电局、黄江镇政府等部门干部共120人现场观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黄耀平在昨日庭审上承认156万港元全部用于自己挥霍。 南都记者 张鹏 摄

  昨日上午,被广东东莞黄江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太子辉”)检举的东莞黄江供电公司原副经理黄耀平受贿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耀平当庭认罪。东莞市供电局、黄江镇政府等部门干部共120人现场观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太子酒店报装居民用电 少缴700多万电费

  梁耀辉因涉嫌组织卖淫等罪名去年被逮捕。公诉人介绍,梁耀辉被捕后检举了黄江供电公司原副经理黄耀平向其索贿156万港币。检察院侦查人员查明,黄耀平1994年2月起任东莞市黄江供电公司副经理,分管用电和工程管理。1995年,梁耀辉(另案处理)成立太子酒店,需要报装两台400K V A变压器。太子酒店本应按商业用电的电价标准缴纳电费,梁耀辉找到黄耀平,在黄帮忙下,太子酒店以“太子山庄”名义,以居民用电类别报装两台400K V A变压器并通过审批、安装和通电。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按居民用电的电价标准缴纳电费,致使国家电费损失700多万元。

  离任后以借钱名义 向“太子辉”索贿200万

  梁耀辉检举称,2002年1月,已离任黄江供电公司副经理职位1年多的黄耀平以借钱名义向其索贿200万人民币。梁耀辉给了黄156万港元,表示以当时黑市汇率标准,相当于200万人民币。

  检察院查明,2002年1月8日梁耀辉以黄耀平名义在东莞黄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一个账户,将156万港元(按当时汇率折合165.4848万元人民币)转入该账户。梁耀辉约黄耀平在太子酒店见面,将上述存有156万港元的存折送给黄耀平,黄将存折里的钱分多次取出用于其日常开支。检方据此认为,黄耀平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5年1月15日将其刑拘,同月29日逮捕,7月16日正式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当庭认罪求轻判100多名前同事旁听庭审

  庭审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东莞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揭牌,黄耀平案审理也成为东莞“庭审观审警示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东莞市供电局、黄江镇政府等部门干部共120人到场观审。黄耀平在黄江镇和东莞市供电局干部面前被带入庭审现场,神情落寞,始终望向地面,一直没有抬眼看旁听席上的前同事们。只有在律师高声为其辩护时,黄耀平才抬头注视律师,发出微弱的赞同声。旁听席上的120名黄江镇和东莞市供电局干部非常严肃,整个庭审中几乎无人离开过座位,庭审结束后则迅速离开,整个过程异常安静。

  在最后陈述阶段,黄耀平表示认罪,但是希望法庭考虑到其常做善事,家里有老母亲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从轻发落。公诉人也表示,黄耀平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动员家属全额退赃,建议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焦点1

  黄耀平在案中到底起多大作用?

  辩方律师提出,1995年太子酒店报装用电设备,至少需要经过申请、验收、建档等6个环节,黄耀平让手下填申请表和向黄江镇供电公司经理及东莞市供电局供电科长说情,只参与了两个环节。他作为副经理,没有能力帮梁耀辉完成全部6个环节。因此,黄耀平在本案中所起作用非常次要、非常有限。对此,公诉人认为黄耀平指挥手下制造虚假申请表,明知太子酒店属商业用电性质,还谎称是黄江供电公司发展的第三产业“太子山庄”,从虚假申报到向上级隐瞒实情,有证据和证人证言显示,黄耀平主导了太子酒店违规用电的申报、安装及使用全过程。

  焦点2

  国家电费损失金额是否清晰?

  辩方律师认为,起诉书中称该案给国家造成电费损失700多万元,仅是依据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既没有注明时间段,也没找相关部门鉴定,还有些数据出现错误,因此不能算作证据。也就是说,该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金额尚不清晰。公诉人则指出,在用电数量计量及电费核算方面,供电部门提供的数据是具有效力的。而且统计的电费数据为743.8万余元,考虑到太子酒店的住宿和办公属居民用电及线路损耗,最终认定为约700万元,非常客观公正。梁耀辉贿赂黄耀平的金额也可以侧面证明,作为商人的梁耀辉如果认为黄没有帮其省更多电费钱的话,怎么会愿意给黄耀平156万港币。

  焦点3

  156万港元是否全为受贿款?

  在昨日庭审上,辩方律师还提出,梁耀辉和黄耀平是好朋友,当初违规帮忙办理用电也有友情成分,当时并没有约定要收好处费等。送钱发生在黄耀平辞职1年多后,可见黄耀平主观上并没有以权谋私的恶念。后来是做生意遇到麻烦,找梁耀辉借钱解决,因此这156万港元不能纯粹认为是受贿款,部分应属借款。公诉人认为,梁耀辉在检举中提到对黄耀平索贿很反感,表示当时自己完全可以不给,但对方一直索要,称要借200万人民币。借钱只是名义,黄耀平借钱时还提到自己帮助太子酒店办理违规用电,黄耀平从来也没有还钱的迹象。黄耀平也承认156万港元全部用于自己挥霍。至于辩方提出部分是借款,公诉人反问究竟多少是借款、多少是贿赂,辩方律师也无法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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