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外结婚登记年均1200对 25日起下放区县
- 发布时间:2014-09-17 15:57:00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姚慧婷
自9月25日起,本市范围内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以下简称涉外婚姻登记)将由区县民政局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从即日起,有需求的市民可以直接登录北京市民政信息网进行9月25日以后的涉外婚姻登记预约。
据悉,此次将涉外婚姻登记下放区县办理也是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体现,同时也是本市婚姻登记体制的重大改革。
发布
本市涉外婚姻登记
共办理2.9万余对
据统计,本市涉外婚姻登记自1982年7月1日起统一由市民政局办理,截至目前共办理2.9万余对,涉及到114个国家和地区,对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交往、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本市涉外婚姻登记数量一直较为平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处长吴蓓今天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列举相关数据,其中2011年办理涉外结婚登记1260对,离婚登记149对;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1243对,离婚登记163对;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1070对,离婚登记173对;2014年至今已办理结婚登记818对,离婚登记136对。“总体来看,全市涉外结婚登记年均1200对,离婚登记年均160对。这个数据近几年来一直比较平稳,没有太大波动。”
对于涉外婚姻登记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吴蓓介绍说,本市办理的涉外婚姻登记涉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今年,登记涉及较多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另外,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多。
而提到涉外婚姻登记在各区县的数量分布情况,吴蓓介绍说,从历史数据来看,本市涉外婚姻登记主要集中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等城区,其他区县数量比较少。
当事人可就近选择
区县民政局办登记
提到涉外婚姻登记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有哪些不同,吴蓓介绍说,首先是办理婚姻登记时所持证件不同。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境外当事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通行证及身份证等。二是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同,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时不需出具未婚、离婚或丧偶证明,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的记载及个人声明为准,境外当事人则需要所在国(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经过相关部门公证或认证,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三是结婚证使用方法不同。结婚证在内地可以直接使用,在港澳台地区使用需要办理公证,在国外使用还需要办理公证和认证。其他婚姻登记的办理程序相同。
“涉外婚姻登记下放区县办理是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体现。”吴蓓表示,下放区县办理后,当事人可以在北京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就近办理,不用再集中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
为保证区县婚姻登记处顺利承接此项业务,市民政局对婚登工作人员开展了涉外婚姻登记业务专题培训,同时组织涉外婚姻登记员分批次在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进行实训,另外还将派市局的专门工作人员到各区县实地指导办理并随时解答区县婚姻登记处及当事人的疑难问题。
提醒
据介绍,根据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需要办理业务的类别,市民政局对涉外婚姻登记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计划近期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北京市民政局境外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咨询电话是65395015、65395016、65395018和96156,也可直接与户籍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咨询相关办理事宜。
另外,下放区县办理后涉外婚姻登记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一样,可以通过“北京民政信息网”实现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当事人办理网上预约后,区县民政局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减少当事人排队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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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将即时到达民政部门
记者上午了解到,本市婚姻登记信息有望在10月份和法院联网,届时在法院办理过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将即时传送到民政部门。
据了解,男女双方除了协议离婚是到民政局办理手续之外,如有争议,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法院与民政部门并未联网,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信息婚登部门并不掌握,容易形成漏洞。
本市民政部门今年正在推动婚登信息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共享,目前正在做技术层面的沟通,进行两个系统数据共享的对接,最快有望在10月份实现和高法数据的对接。这也意味着今后法院判决离婚的信息将被民政婚登部门掌握。
此外,市民政局婚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婚姻登记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声明书”,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例如是离异或未婚等。
如果当事人“作假”,登记员输入数据时,发现与系统中状况不一致,将会无法办理婚姻登记。可以说有了“审查”这一关,企图隐瞒对方的当事人是无法蒙混过关的。
另据数据显示,今年截至9月15日,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22766对,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7%;离婚登记38162对,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8%。
办理须知
办理机关:
北京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所需材料:
一、北京居民:本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公民: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三、3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