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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特困人员9月1日起政府管吃住

  • 发布时间:2014-08-27 14:38: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陈斯  责任编辑:王斌

  北京城市“三无”人员一直空缺的帮扶政策正式出台,并将于下月起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政府不仅负责居住、养老、看病、上学,每月还要给零花钱,供养标准不低于各区县上年度的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城市特困人员等同于“三无”人员

  按照《办法》,城市特困人员包括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市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提出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和原有的城市“三无”人员定义重合。此前,对于农村“三无”人员,由政府负责其基本生活,但城市“三无”人员一直没有相关政策帮扶。

  此次《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政策上的空白。

  申请“特困户”需民主评议

  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城市特困人员可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办法》规定,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者,将接受民主评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

  不再符合条件将终止待遇

  城市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人本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承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职能的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

  城市特困人员死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

  快问快答

  将得到哪些供养内容?

  政府管吃住

  根据《通知》,政府将向他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具体包括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并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

  政府将资助城市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县)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已经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或参加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市特困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此外,城市特困人员在接受各类教育期间,按照本市教育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分散供养且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可优先享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救助政策。

  按什么标准供养?

  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而政府的资金来源则将纳入区(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照此计算,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275元,相当于每月2100多元。各区县这项数据高于或低于全市平均数据,这意味着城市特困人员享受到的政府补助将远高于低保水平。

  本市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65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60元,各区县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

  专家提醒,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力度比较大,为防止有些人把自己“变成”特困户,政府应当同时考虑财政负担,防止造成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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