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绑外资:从重审批转向重监管负面清单宜统一
- 发布时间:2014-10-22 08:08: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斌
记者在国内多省市采访获悉,虽然曾经享受过税收、土地、水气电优惠,但目前一些外企却遭遇不少管理体制障碍。
审批复杂监管简单
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李亦和外资审批处处长庞文中反映,不少外企认为中国法律政策中审批、管制太多:比如西门子公司认为针对外资的审批政策太复杂;一家美国医药企业说,在中国拿一个抗癌药物的批号需要6年,但很多中国药企却在倒批号。成都一家外企反映,尽管当地政府部门审批效率高,股权变更等手续也要一个多月才能办好,而放在其他地方一般要半年才能办好。
国内一些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也管制颇多。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陈玉东举例说,虽然国内报警器产业是充分竞争、完全民用的,但投资目录却是管制的。
苏州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处长徐元吉认为,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审批制+产业指导目录的模式,即对允许准入和限制准入的行业一律实行审批制;其中限制准入的行业还要按照不同的产业政策履行各种前置审批。这是一种程序性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与实体性规范(行业政策)叠加的二元结构,多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程序性规范和行业门槛,对外资进行普遍的多元行政审批。
与复杂的审批相比,事中事后监管却相对简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反映,很多外企以为审批和监管都是商务部门的事,但实际上按照目前的外资管理体制,对外企监管的部门和制度实际上和对国内企业监管是差不多的,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环境,让政府少了“去审批化”改革的动力。
法律落后政策模糊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继出台,但现有涉及外资的法律体系已跟不上时代变化。
徐元吉认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实施的外资三法,现在不但部分条款与其他现行法律冲突,而且法理逻辑性、作为特别法的调整对象和范畴、对经济发展现状和改革目标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民认为,涉及外资的金融管理改革有的很难执行。比如跨国公司人民币跨境双向使用的业务,跨国公司母公司下面两家公司,不能直接向对方借贷,必须通过银行;后来人民银行同意改革,集团母公司可以在自贸区设计一家新企业,由这个企业当中介,两家可以通过它借贷。但是企业却反映这样提高了成本,原来需要交一笔营业税,现在是两笔,还不如找银行。
王志乐说,现在除了外资三法,一些涉及外资的部门规章制度和产业指导目录,都是各部委自行制定的,里面交叉重叠很多。
此外,不少外资企业反映我国制度政策透明度、稳定性不够。上海美国商会的《2013年度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显示,72%的企业称不明确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给它们带来了困难。
“出台一个法律文件,很多外国人看英文翻译都看不懂,要我们解读。”朱民说,“有个针对外资旅行社的例子,其中法律条文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合资旅行社从事台湾以外的旅游’。外国人和我讲,一开始以为‘符合条件’的意思是没违法的,后来一查才知道是指设立两年以上的,他们问为何不直接写清楚呢?”
负面清单宜统一
专家呼吁,要以外资三法修订并轨作为下一轮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以负面清单改革为抓手,厘清产业指导目录与部门规章限制,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外资适度“松绑”提升其积极性。
王志乐说,外资三法修订的最核心内容,就是适应下一步将全面推开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他认为,未来如果要想加大外资在华积极性,可以考虑将外资三法与公司法进行并轨,未来外资、中资企业管理最好能够统一。
徐元吉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清单外搞单纯备案制,清单内搞行业审批+商务备案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国搞统一的负面清单,外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部门规章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面对目前各地政府“负面清单热”,一些商务部门官员认为,各地不能各自为政。如果现有相关行政审批制度、市场开放限制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续有效,地方负面清单没有上位法律或者高阶法规支撑保障,就将无法奏效,各搞各的,可能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
上海自贸区的一位官员说,各地政府单独做负面清单是有风险的,因为没有法律支持,外资涉及法律问题将很难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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