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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简政放权”走向“法治经济”

  • 发布时间:2014-10-20 07: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今天在北京召开。“依法治国”是这次会议的主题。回顾党的历次中央全会,专题聚焦“依法治国”,这还是第一次。

  事实上,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大刀阔斧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也在一以贯之地勾勒着“法治中国”的蓝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

  从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视角看,坚持并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恰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和基本特征。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大厦,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上;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如果说,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贯穿于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那么,建设法治经济,让政府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新体制框架中更好发挥作用,理应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建设法治经济,首先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坚决保障包括财产所有者、投资者、创业者、消费者等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高效、完备、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产权制度,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制度因素。一个不能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市场和社会,是不可能获得长久发展动力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经明确,国家保护公有和私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只有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才能真正树立市场主体信心,进而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建设法治经济,就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定位: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做好“裁判员”,不当“运动员”。通过增进市场透明度以减少交易成本,营造平等竞争环境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正监管和严正执法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和高效。要严厉打击那些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假冒伪劣、价格垄断、偷税漏税、逃避债务、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二是在市场失灵时,适时适度进行宏观调控,减轻市场震荡,保持经济平稳高效运行。三是在市场不能和不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建设法治经济,必须以法律之尺严格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经济理念。自全面深化改革以来,随着简政放权和对政府“有形之手”的日益规范,特别是伴随着“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等改革举措的推行,政府与企业之间、权力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清晰。为巩固改革成果,释放改革红利,必须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管住“有形之手”,纠正市场扭曲,减少寻租空间,消除制度不确定性,释放市场潜在风险;依法放开“无形之手”,把资源配置的主导权交予市场,让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我们从传统计划经济走来。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力全方位介入经济活动,形成了诸如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等陋习,其结果是浪费、低效、高成本。我们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意味着市场、企业和政府都必须依法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法治经济不可能单兵突进,它要求法治政府与法治市场、法治社会的同步推进。惟其如此,才能建立起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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