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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市场经济发展基石

  • 发布时间:2014-10-20 05:59:1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刘俊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或者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历经4次修改后已日臻完善。由于原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满足当前投资兴业活动的制度需求,为鼓励投资,新修改的公司法大幅下调了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鼓励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大幅下调公司上市门槛;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

  新修改的公司法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比如,针对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从法律层面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赋予了监事会的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诉权、签单权等。上述改革有望提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新修改的公司法还是一部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根据“立法宜细不宜粗”的基本要求,新修改的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前“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缺憾,对妨碍公司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规范也进行了必要的创新与变革。

  记者: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意义何在?

  刘俊海:改革是我国发展的最大红利。与其他民商法律相比,现代公司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与互联网时代尤为如此。为实现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经济发展目标,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必须与时俱进,推出新一轮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

  把“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就改革的效果看,2013年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27.6%,民间投资比重上升到63%。这充分展示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制度红利和投资信心。

  记者: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您认为目前公司法还有哪些需要改进之处?

  刘俊海:公司法应成为一体适用于各类公司组织形式的统一公司法、普通公司法,而不应被限定为内资公司法。为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提高引进外商投资的质量,落实中外投资者在公司组织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建议将外商投资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法的修改永无止境,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司法体系博大精深,与经济活动各方面密切相关,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建议深入做好新修改的公司法实施之后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积极推出新一轮的公司法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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