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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价格VS地税评估价格 呼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 发布时间:2014-10-08 09:16: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根据1995年公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据邬德律师分析,该规定显示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但在执行中,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是采用“孰高”原则,哪个高取哪个,且对于何为成交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也没有作出定义。

  建议地税适当披露同等 地段相似房屋的评估价

  邬德律师表示,税务机关集评估价格与收税于一身,身兼运动员和裁判的角色,评估价高税费自然高,故此他呼吁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而且评估系统究竟是如何得出房地产的评估价,这个过程应该公开和公正,地税部门也应该适当披露同等地段相似房屋的评估价,以保证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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