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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力推 排污权交易步入“深水区”

  • 发布时间:2014-08-26 00:56: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郭力方  责任编辑:王斌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业内分析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是继“十一五”期间启动10省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政策力推排污权交易进入“深水区”的一次力举。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逐步建立,将逐步改变排污企业的支付及收益模式,有助于调动污染大户治污积极性,并完善环保企业盈利模式。

  10省市试点三年建立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将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商品出售给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举例说,如果A企业一年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可以正向激励企业减排积极性,并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为企业增添治污收入。业内专家普遍指出,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治理方面为政府和排污企业减负,同时实现减排效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自2007年国家启动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权交易试点以来,排污权交易制度化进程步履蹒跚。越来越沉重的治污压力,倒逼政府和污染大户必须为污染治理引入“活水”,以市场机制来调动各层面的积极性。按照此次出台的《意见》安排,现有10个省(市、自治区)试点将在未来3年内基本建成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此制度下,将明确交易试点范围要求、排污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排污权有偿获得与环评前置要求、价格部门工作职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款征收和管理、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

  河北省一家中型钢铁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河北省正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尽管作为排污企业,明白参与排污权交易既能完成减排任务,还能为企业收回点环保投入成本,但对于这项制度还未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众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仍未充分调动。“例如,交易双方在排污权交易价格方面争议很大,需要政府指导。另外,企业要购买超额的排污权,解决这笔投入对于负债累累的钢铁企业来说是个难题”。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交易价格等具体问题,目前相关部委正在协商拟订。资金方面,困难企业可以分期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同时,将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易。

  传统治污模式有望改变

  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是“谁污染,谁付费”,企业每年只需缴纳并不高的排污费就可随意排污,导致出现众多污染大户污染成本低,环保投入不足等现象。这种现状也直接影响环保行业的产业化进程。有专家就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环保行业如果不能在各个环节引入市场概念,而继续靠行政指令来推进,那么业内期待的环保产业化进程将继续徘徊不前。

  该专家指出,作为环保行业的“甲方”,排污企业如何树立市场意识,将环保投入作为经济学概念来看待,是环保产业化的重要议题。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则可被视为解决之道。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将促使企业走出“付费即排”的老路,取而代之的是须先领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标”,方可排放污染物。环保投入足,减排效果好的企业则可通过交易创收,环保投入不足的则须通过购买指标来“补课”。

  国泰君安一研究员进一步指出,传统治污模式是排污企业自行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治污工程,没有盈利,仅仅是被动满足政府指令和国家标准。他认为,与传统模式不同,在排污权交易的框架下,排污企业可以将其减排量出售或抵押贷款,用于回收减排成本,甚至盈利。因此,排污权交易改变了排污企业的支付及收益模式,也将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的盈利模式。

  市场分析认为,目前A股市场上的排污权概念股可从两条主线掘金:一是拥有排污权期货交易业务和拥有环保指标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二是节能环保板块。例如,中电远达是拥有排污权期货交易业务和拥有环保指标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其2013年7月31日公告称,将以4512万元收购先融期货32%股权,以提前布局碳排放期货交易和环保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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