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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引发公开范围之争

  • 发布时间:2014-08-20 14:58:0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历经七年酝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终于向公众揭开面纱。支持不动产查询让这份新规成为民众“反腐新期待”,但不动产公示范围有多广,即通常所说的“以人查房”条款应该实现到何种程度,也引起舆论广泛争议。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如何公开查询,这份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随着反腐工作的一步步深入,房产在官员腐败案件中成为引人注目的“要素”。拥有22套房产的广东“房叔”;有4个户口在京拥有41套房产的陕西“房姐”……这些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根据公开的中央巡视组反馈情况和各地方整改通报,在2013年以来被巡视的21个省份中,有20个省份发现了房地产业腐败,占比达95%。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条例》本意在于以不动产登记来确定物权,但社会公众对其焦点在于房产信息到底多大程度的公开范围。

  网民“八戒的金箍棒”认为,尽管这份条例对查询不动产设置了限定,但它依然会对反腐起到很大作用:“原来因为没有登记,官员们可以肆意隐瞒不报,组织也没有办法。以后纪委动动鼠标就可以看到房产情况,怎么说对反腐败没有大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被部分媒体和公众解读为查处贪官的利器,有些“剑走偏锋”:“该制度的首要意义是保护而不是剥夺包括私人在内的财产权利人的利益。不论是不是官,只要是非法所得,有无登记制度都不受保护。”

  “从个人隐私上来说房产信息不宜绝对公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说,不动产完全公开查询并不是国际通例,各国在隐私和信息公开之间所把握的尺度都有所不同。如果要达到反腐的效果,应该为官员的财产公示公开建立专门制度,而不宜从立法角度总括起来。

  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对完善《条例》提出了建议。有业内人士建言,对于不动产公开查询范围可以考虑区分对待。比如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公众可以对其公开查询。既然公务员财产要申报公示,如果说老百姓查不到,公众监督的效率就降低了。而对于其他社会人员的查询,如果不是相关利益人,则不允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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