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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征求《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15-07-13 10:01:1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中国网财经7月13日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xy@cfd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75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7月10日

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应符合本规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科学、明确,不得误导、欺骗使用者。

  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应使用中文,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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