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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组织银保业务检查 合众人寿等违规套取资金

  • 发布时间:2015-01-29 17:46:5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常实  责任编辑:孙朋浩

  中国网财经1月29日讯 据保监会官网消息,保监会于2014年8月至9月底,组织天津、山西等18个保监局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银保业务专项检查。抽查发现,中国人寿、华夏人寿、泰康人寿、合众人寿等公司违规套取资金用于非正常退保补贴等问题尤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规范银邮兼业代理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于2014年8月至9月底,组织天津、山西等18个保监局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银保业务专项检查,共抽查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信诚人寿、光大永明、生命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合众人寿、人保健康、华夏人寿、农银人寿、长城人寿、人保寿险、国华人寿、幸福人寿、百年人寿、安邦人寿等19家人身保险公司的51家分支机构。

  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知》贯彻执行时间滞后。部分保险机构和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没有按照《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如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从5月4日起才将提示短信中犹豫期由10日改为15日;合众人寿总公司于4月29日才下发通知,要求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宁波邮储银行直至9月份才使用总行设计的风险评估问卷;部分保险公司在4月1日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旧版保险合同及投保提示书。

  (二)投保人需求分析和风险能力测评流于形式。一是部分银行网点未进行测评,保险公司也未将测评问卷作为投保资料要件保存。如农业银行锦州解放路支行在代理销售新华人寿银保产品过程中,未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承保能力测评;生命人寿厦门分公司仅要求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对高龄投保人进行测评。二是测评内容不完整,太平洋人寿总公司统一制作下发提供给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使用的《新型产品经济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中未包含投保人需求分析的内容。三是测评内容不适合,部分银行的测评题偏重于测试客户的投资偏好,并不适用于投保需求分析,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值得商榷。四是测评信息不真实,投保人填写的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度不高,据此做出的测评准确性差。

  (三)银保通系统未能实现对投保人年龄和收入的有效控制。一是部分系统缺失投保人收入水平校验功能,未要求投保人输入个人或家庭收入,当投保人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时,系统不能提示复核并转由保险公司核保后出单。如合众人寿广西分公司有173份银保保单在系统中记录的投保人收入为空值或为“0”,出单渠道分别为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邮储银行。二是未严格执行特定人群保单人工核保制度,中国人寿、新华人寿、生命人寿、农银人寿等多家公司的银保保单仍存在60岁以上期交业务、65岁以上趸交业务未经人工核保由银保通系统直接出单的情况。三是对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未根据投保人收入水平、年龄及保费预算进行提示复核。四是部分承保保单未按要求取得投保声明。五是部分外资银行和地方中小银行未建立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如东亚银行厦门分行。六是部分银保通系统不具备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等管理功能。如邮储银行只能通过传统方式传输投保资料,低时效性引起部分客户的不满。

  (四)保险单册不符合要求。中国人寿、国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多家保险机构的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字体、风险提示语句等不符合要求。人保寿险宁波分公司投保声明设计不合理,与投保风险提示语抄录栏列在一处,字迹不突出,没有可供投保人签字的地方。光大永明、长城人寿、人保寿险、太平洋人寿、信诚人寿、安邦人寿等多家保险机构未调整投保资料中犹豫期时间,或仅在保单册中注明犹豫期改为15日,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中仍为10日。

  (五)承保提示短信内容不符合要求。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信诚人寿广西分公司等部分保险机构发送的短信未包括保险期间、期交保费及频次、犹豫期起止日期等内容,未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太平人寿天津分公司采取手工出单的保单提示短信缺少犹豫期权限和权利等相关内容。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仅对续期客户进行短信提示。

  (六)与银邮代理机构沟通协作不畅。一是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不完整,如幸福人寿运城中支、光大永明晋城中支、人保健康大同中支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中未明确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时如何划分双方责任。二是保险公司未向合作银行提供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该问题普遍存在。

  (七)违规套取资金用于非正常退保补贴等。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制度未明确可否报销基层机构处置非正常满期给付与退保事件、处理客户投诉的相关费用和补贴,或规定的报销额度较低,导致基层机构采取虚列招待费、宣传费、会议费、虚列银保专管员佣金等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处置客户纠纷。中国人寿、华夏人寿、泰康人寿、合众人寿等公司此类问题尤为突出。

  (八)其他问题。一是未严格落实销售实名制。部分银邮机构未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未完整、真实记录代理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二是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不规范。农银人寿益阳中支未要求趸交客户填写授权书。国华人寿郴州中支的授权书只打印一联留存于银行网点,投保人没有留存,部分授权书上客户“转出账户”为空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6家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均未使用独立于投保单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三是客户信息仍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华夏人寿洛阳中支在2014年1-7月承保的11954件银保保单中,有1834件保单电话号码为空号、错号,或无法接通等,425件保单的投保人联系地址不完整。

  二、整改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业务合规经营,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监督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整改。保险公司应向合作银行致函指出银(邮)保通系统控制、投保需求分析和风险能力测评、销售实名制、自动转账授权书、客户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修改需求,并督促合作银行整改。对2015年4月30日前未整改到位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对照《通知》具体要求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制度缺陷和深层次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总公司应同时督导分支机构及时整改。

  三是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对于非正常满期给付和退保,各公司应明确补贴资金的审批、使用、报销流程和财务处理方式,畅通正常列支渠道,杜绝虚列费用支付满期、退保补贴的现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

  接受现场检查的19家公司应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以公司正式发文形式,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至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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