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控烟条例》通过 明年6月起室内场所全禁烟
- 发布时间:2014-11-29 00:00:00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业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室内将全面禁烟。若在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者最高可罚200元。《条例》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
机场烟室 被取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其中对“控烟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通俗地讲,只要是“带顶带盖”的室内空间将全面禁烟。宾馆旅店客房不管是否拥有独立的排风系统都不允许吸烟,首都机场的吸烟室也将被取消。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烟企广告 遭禁止
李小娟介绍,草案修改稿规定了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关于烟草广告禁止规定,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也有不同意见认为,目前国家《广告法》正在修订中,草案修改稿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与《广告法》重叠,没有必要在条例中再行规定,建议删除。
同时,有代表提出,一刀切地禁止烟草企业从事所有类型的赞助活动并不合理,应当允许烟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募捐等不冠名的赞助活动。
法制委员会认为,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的规定,体现出本市的控烟工作不局限于对吸烟行为的限制,而是包括广告禁止、促销赞助限制等在内的多方位的控烟管理模式,是控烟立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建议保留相关规定,并在表述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学校周边 禁售烟
条例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违规者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违规者可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决议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于明年5月起实施
地铁乞讨卖艺最高罚千元
昨天,会议表决还通过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明年5月1日起,本市地铁内乞讨卖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此外,导盲犬可进地铁。
携导盲犬可乘车
今年2月,市法制办公布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在确保特殊人群乘车安全方面,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时进站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但随后的草案修改稿中该条款未再出现,在表决稿中,该条款再次出现。
条例规定,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地铁禁食 未入法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地铁是否禁止饮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几经删改后,这一条款并未出现在最终的表决稿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车站、车厢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征求意见及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不同意见。运营关系是合同关系,“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对此,条例还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人物同检 未规定
此前审议中,有关“人物同检”的规定也争议颇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安全检查是有必要的,但必须处理好保障安全和便捷的关系。地铁采取类似航空安全检查的常态化措施,不仅提高了乘客出行的时间成本,同时也增加了财力成本,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相关条款的表述:“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其含义是授权安全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时,可以是对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也可以对人身进行安全检查,而不要求必须同时对乘客人身和携带物品都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