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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坚持“开门立法” 重点推进三类立法

  • 发布时间:2014-10-29 10:23:3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中国网财经10月29日讯 10月29日发改委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对外介绍目前发改委正在推的一些重点立法项目,目前正在重点推进的具体立法项目,一共30件,其中10件已经报了国务院。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发改委还坚持“开门立法”,吸收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李亢表示:“发改委一直将立法作为立委之本,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整体推进。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一共起草完成法律9件,行政法规13件,发布了部门规章一共175件,基本覆盖了发展规划、投资管理、产业政策、区域协调、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等发展改革的主要职能,应该说职权法定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李亢同时指出,在发展规划、政府投资这些重要的职能方面,目前为止还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还是靠国务院的决定,以及一些相对下位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支撑。下一步,发改委将把创新制度建设、实现职权法定作为法治机关建设的首要任务,提出发展改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重要的职能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职权法定、配套规则齐备的立法目标。

  具体来讲,一类是推动《发展规划法》、《粮食法》、《政府投资条例》、《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尽快出台。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动员法》、《能源法》、《电力法(修订)》,《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这些立法进程。

  第二类是《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信用法》、《行业协会商会法》、《生态补偿条例》、《核电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要抓紧起草上报国务院。

  第三类是做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工作,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制定的。还有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煤炭法》要修订。还有《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条例》,改革要与法有据,要立法先行,所以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条例》。还要研究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还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这些立法都是要加强前期研究的。待条件成熟以后,再进入立法程序。发改委无论是起草还是修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过程中,把握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促进发展改革部门更好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简政放权、规范权力,增强发改委决策和审批监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发改委力图把握的一个重要的原则。

  四中全会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环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所以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发改委在立法过程中,要立足职责定位,切实简政放权,加强宏观调控,推动管理创新,特别是要做到权责一致,有了权力,责任也要跟进,不能有权无责、权责不对应,这是发改委在立法过程中要努力加以把握和贯彻的。

  李亢表示,发改委还坚持“开门立法”,吸收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法律法规起草了或者制定以后,受众管理相对人觉得不大明白,或者没法操作,或者有给他加了很多义务,增加了很多责任,而且执行不了,发改委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尽可能吸收各类有关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意见,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这个立法的进程之中,这样发改委的立法发布以后也好执行,大家一看,征求意见了,沟通了,反映民意了,畅通管道了,所以发改委也是在这个层面努力做好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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