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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被判赔偿360公司并道歉 称不服将上诉

  • 发布时间:2014-09-20 11:44:0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谢凌宇

  中国网财经9月20日讯 9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360公司”)诉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和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每经报社”)名誉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每日经济新闻》赔偿360公司150万元,消除影响并道歉。每经报社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并将上诉。

  法院认定:《每经》严重损害360名誉权 赔偿150万元并道歉

  对该案,法院经过长期、细致的法律调查,认定:《每日经济新闻》发表的《360黑匣子之迷——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等一系列虚假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

  法院认定,《每经》相关报道中的评论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360名誉权的侵犯。涉案报道以举例、比喻、“业内专家”观点引述等方式以小证大,夸大、强化了上述技术现象,恶意引导360用户群体误信被告报道内容,臆想出严重的隐私受侵后果,从而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认定:《每经》报道对360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分析认证以及得出的结论,缺乏权威性,且在选取之前媒体报道时仅选择了对原告不利的负面报道,存在倾向性,有违新闻报道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以确定性、批判性口吻陈述相关结论,系对版面事实的夸大,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在相关技术问题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涉案报道夸大事实、引导读者对尚无定论的问题产生确定性结论的做法,亦构成对360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同时认定,每经公司作为《每日经济新闻》的主办单位及每经网发布文章的版权所有人,经闻公司作为每经网的主办单位,同时发布涉案报道的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判决《每日经济新闻》必须从即日起十日内停止销售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第1996期报纸,删除每经网上的涉案报道及转载链接,《每日经济新闻》赔偿360公司150万元,要求《每日经济新闻》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每经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在新浪网的财经和科技板块、搜狐网的新闻版块、中青在线网的法治版块首页显著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向360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回应:不服判决,上诉

  每经报社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将上诉,19日发布律师声明如下: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内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受每经报社委托,我们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涉案报道所描述的事实有来自于其他媒体的在先报道,有的事实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有第三方鉴定专家出具的报告,也有视频资料为证,在每经报社向法庭提交的35组证据中已经充分涵盖了涉案报道所提及的事实,由此可见,涉案报道所描述的事实均有来源,绝非每经报社杜撰和捏造。

  第二:涉案报道所提出的技术现象,360公司均予以认可。涉案报道对于360安全卫士和360安全浏览器两款软件出现的问题提出质疑,而360公司在鉴定听证会上也承认其软件存在着这些技术现象,因此,涉案报道对事实的描述是客观、真实、准确的。不仅如此,在委托行业内专家对涉案报道的技术问题进行论证之后,专家一致认为涉案报道中有关360软件存在问题的内容是有技术依据的。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未对360两款软件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作出缺乏专业性、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的结论。

  第三:每经报社发表涉案报道的初衷是为了广大360软件用户的知情权。根据每经报社提交法庭的证据,涉案软件的技术措施已经超过其软件功能说明书的内容,并且这些技术措施是在360软件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行的,可能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每经报社对360软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咨询了业内的专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最终形成了涉案报道,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可能构成对360公司的侵权。

  第四,在大量翔实证据的支撑下,每经报社基于对事实的理解和认知,对涉案软件和360公司提出批评,是合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不具有主观上侵犯360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和行为。每经报社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划定企业名誉与公众利益的权利边界,未能准确界定名誉侵权与媒体批评报道,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第五, 360软件和公司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远远超过一般公众可以容忍的界限,报道使用了较为尖锐措辞对360公司进行了批评,是建立在涉案报道内容属实的前提下。而一审法院罔顾涉案报道所涉及360软件存在的严重问题,将评论与事实相剥离,实属本末倒置,也与名誉侵权案件审理准则相悖。

  第六,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从涉案报道发布以后,360公司的股价不降反升,事实上未给360公司产生任何影响。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严重背离事实。(中国网财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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