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企老总“雅贿”一块玉定刑金额引争议
- 发布时间:2014-09-05 08:40: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姚慧婷
老总“雅贿”一块玉定刑金额引争议
真实发票额:58000元 鉴定价值:35000元 行贿人行贿时给的发票额:980元
法院采信定罪
玉观音鉴定价28000元,金镶玉佛是主观受贿价980元。之所以采纳980元,法院认为,黄某在收受贿赂时认为该玉器仅值980元,并基于该认识收受该玉佛挂件,其主观上仅有收受980元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以980元认定玉佛挂件的受贿数额。
这块玉到底值多少?
-法院:980元。
法院认为,黄某在收受贿赂时认为该玉器仅值980元,其主观上仅有收受980元的主观故意,应当以980元认定玉佛挂件的受贿数额。再加上另外一件玉观音以鉴定价格确定为28000元,以及2万元现金,因此受贿金额总计48980元。
-检察院:35000元
在难以确定发票与物品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鉴定价格确定,即35000元。另外一件玉观音应以发票价格确定为39811元,再加上2万元现金,受贿金额共计94811元。
近日,锦江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国企副总受贿案件,受贿人除了收取2万元现金外,还收受了两块玉。正是这两块玉的价值认定,检察院内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存在不同认识。金额认定的分歧主要在于,受贿玉的金额是以发票价、鉴定价还是行贿人明示的金额为准?其中一块玉的发票金额为58000元,鉴定价值为35000元,但行贿人给的发票金额显示却为980元。法院一审采纳980元,但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不明,“雅贿”的犯罪金额认定成为司法中的一个难题。
赠送3.5万元 “玉佛”却出示980元发票
2009年起,黄某担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副总经理。2011年初,行贿人朱某为寻求黄某帮助和关照,在该公司后门外路边,给予黄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行贿人韩某为求得关照,分两次向黄某赠送了两块玉质挂件。其中,2012年10月份,韩某在黄某的办公室内,给予黄某一块“玉观音”翡翠挂件(发票金额为39811元,经鉴定价值为28000元),包装盒中有吊牌、保修卡和发票。黄某认为东西贵重,便让韩某将玉观音拿走,后经韩某劝说,黄某将该玉观音收受。
2013年春节前后,韩某委托公司员工陈某在春熙路锦官银楼购买了两块玉佛挂件,一件较为便宜,一件较贵的“金镶玉佛”。为便于黄某收受,韩将便宜玉佛挂件的发票和较贵的玉佛挂件搭配在一起,赠给了黄某。行贿人在黄某办公室向其赠送了这块“金镶玉佛”18K金翡翠挂件(发票金额为58000元,经鉴定价值为35000元),赠送时,行贿人出示给黄某的发票金额显示为980元。收受该玉佛挂件几天后,黄某联系韩某到其办公室,将该玉佛退还给了韩某。一个月后,韩某又来到黄某的办公室,在韩某的劝说下,黄某再次将该玉佛收下。黄某收受后放进办公室抽屉,后放入办公室保险柜中。
以980元量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
在办理这起受贿案件的过程中,黄某受贿的两块玉质挂件数额出现了分歧:玉观音发票价39811元,鉴定价28000元;金镶玉佛发票价58000元,鉴定价35000元,行贿时提供的发票价格为980元。
“在起诉前,检察院内部也就价格认定产生了分歧,但最终确定以鉴定价格为受贿价这一主张。”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检察院内部,主张以发票金额确定受贿数额的理由在于,玉质挂件购买于正规商场,发票载明的价值即为行贿人支出的金钱数额,以此确定最简单、准确。
目前,对于玉器价值的确定,现有的鉴定机构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而主张以鉴定价格为受贿金额的理由则是,各商家销售价格千差万别,不能反映玉器的客观价值,也容易导致不同案件量刑的畸轻畸重。相对而言,鉴定价格较为合理,客观反映了实际价值,在鉴定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认定。
对于两种物品的价格分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采信:玉观音为鉴定价28000元,金镶玉佛为主观受贿价980元。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黄某在收受贿赂时认为该玉器仅值980元,并基于该认识收受该玉佛挂件,其仅有收受980元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以980元认定玉佛挂件的受贿数额。检察官称,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的受贿数额为:玉观音以鉴定价格确定为28000元,玉佛为980元,另加2万元现金,总计4898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请抗诉
检方:以鉴定价格确定 这块玉应为3.5万元
受贿罪量刑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锦江检察院表示不服,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抗诉。锦江检察院认为,玉观音应以发票价39811元为受贿数额,金镶玉佛应以鉴定价35000元为受贿数额。
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检察院抗诉的意见为:玉观音应该以发票价格确定为39811元,玉佛以鉴定价格确定为35000元,再加上20000元现金,共计94811元。
办案检察官解释,之所以如此确定,因为玉观音的发票一并给予了黄某,行贿人的实际支出和黄某的受贿意图都是发票金额。在发票等证据足够充足的情况下,应以发票金额确定;而鉴定价格的采用,应仅限于发票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对于玉佛,检察官认为应以鉴定价格确定价值,而不以发票金额确定,因为黄某并未看到58000元的发票,而是另外一张980元的发票。在难以确定发票与物品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鉴定价格确定,即坚持“客观主义”,以物品实际的价值确定受贿数额,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很难认定受贿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坚持“主观主义”,受贿人很容易规避处罚。
办案检察官介绍,不同的认定方法对最终量刑将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受贿罪量刑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