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严禁租车公司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
- 发布时间:2014-08-13 10:47:15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网财经8月13日讯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今日正式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私家车不得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必须自行配备车辆;汽车租赁服务不得配备司机,不能提供代驾,避免与客运经营混淆。
通知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并申报备案;严禁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便利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4〕483号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的消息频繁见诸媒体。经核查,其中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为了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运营秩序,现重申有关规定,明确有关要求,请务必认真执行。
一、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租赁经营车辆在购置和办证后,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因此,不申报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二、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因此,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应当是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册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三、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汽车租赁经营不等同于出租客运经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因此,无论是汽车租赁经营者,还是汽车租赁承租人(租用者),在没有取得合法客运经营资质情况下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营运活动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便利。即日起,各汽车租赁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除执行既往规定和程序外,另须严格执行以下新的规定和要求:
(一)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租予该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书面告知事项;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签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四)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车辆,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
(五)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业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要督导辖区汽车租赁企业,认真落实以上规定要求,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者依法处置,并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指标配置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