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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登记制度缺失 华融追索信托财产失败

  • 发布时间:2014-09-05 02:30:3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习人

  华融信托近日公布的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不仅引发了业内关于信托财产的讨论,也曝出信托公司因不开设信托资金监管专户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起纠纷中,华融信托认为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但这种说法却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同。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事件涉及资金量虽然不大,但暴露出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带来的潜在风险。

  华融信托

  与浦发银行对簿公堂

  事情起因在于融资方浙江赛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赛日新材料”)无力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其账户资金1680万元强行冻结。但华融信托随即提出异议称,该企业账户上的资金为信托财产,未经信托同意银行无权进行冻结,监管银行有“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的嫌疑。

  2013年,华融信托与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日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华融信托以设立的“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赛日新放贷,贷款金额拟定为3亿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向赛日新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后者的经营流动资金。

  据了解,当时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赛日新签订《用款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账号为94xxx17的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赛日新使用信托资金时,应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由于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1680万元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94xxx1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5万元。

  对于上述裁定,华融信托提出异议,认为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

  华融信托表示,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公司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华融信托要求法院撤销这一执行裁定书,并将已经扣划至法院的1665万元返还至上述监管账户。

  财产登记制度缺失

  监管账户不等于信托账户

  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此番纠纷一经曝光,立即在业内引发了关于监管账户是否应受保护的热议。

  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认为,监管账户并不等同于信托账户,94xxx17号账户系企业账户并非信托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为赛日新企业的财产,并非所谓的信托资金,不受《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约束,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的结论是,94xxx17的账号存款人确为赛日新,而非华融信托。法院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华融信托曾将1亿元资金分两次打入赛日新账户,赛日新再将这1亿元资金陆续汇入宁波维远,而后宁波维远又将1亿元打入94xxx17账户中。法院据此认定,最终赛日新账户中的款项仍然系华融信托的信托资金于法无据。

  对此,某大型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认为,在上述纠纷中,法院裁定没有硬伤,信托公司也并无过错,虽然账户并不是由华融信托开立的,但这也是业内惯常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驳回华融信托诉求的主要原因,是该部分资金本质上为融资人即赛日新所有,赛日新负债,债权人要求法院扣划,没有不妥之处。并非每个集合信托计划都会专门开立融资方的监管账户,这要依据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具体协议。一般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往往很少会专门开设对融资企业的监管账户,信托公司向企业完成资金划拨后基本就完事了。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一位研究信托法的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当地法院判决并无问题,因为资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后就归持有人所有”。因此目前情况对华融信托不利,而这主要是“信托财产登记的缺失造成的”。理论上说,信托制度能够起到规避个人资产被分割、资产被抵债或冻结查封、资产被征税等作用。但是目前内地并没有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全国性的信托登记公司,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足,信托很多功能都会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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