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账户纠纷升级 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对簿公堂
- 发布时间:2014-09-03 02:35:3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胡爱善
编者按:华融信托或许没曾想到,公司所涉及的信托资金监管专户问题,会引发业界如此关注。一纸判决将信托双方、监管银行及法院悉数推到了台前,谁是谁非?一时间众说纷纭。
判决书所涉及账户,到底是企业账户,还是监管账户?到底是企业资金,还是信托资金?尽管所涉金额不大,华融信托将这道难题摆到了台前,也成为了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
华融国际信托近日公布的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不仅引发了业内关于信托财产的讨论,也曝出信托公司因不开设信托资金监管专户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起纠纷中,华融信托认为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但这种说法却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同。对此,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华融信托似乎只能将苦水往肚子里吞。
到底是企业账户,还是监管账户?到底是企业资金,还是信托资金?尽管所涉金额不大,华融信托将这道难题摆到了台前,也成为业内一个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
华融信托:
监管银行监守自盗
此项纠纷起源于一个银行资金账户。
2013年,华融信托与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日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华融信托以设立的“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赛日新放贷,贷款金额拟定为3亿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向赛日新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后者的经营流动资金。
据了解,当时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赛日新签订《用款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账号为94xxx17的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赛日新使用信托资金时,应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
而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由于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1680万元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94xxx1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5万元。
对于上述裁定,华融信托提出异议,认为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
“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公司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华融信托称。
因此,华融信托要求法院撤销这一执行裁定书,并将已经扣划至法院的1665万元返还至上述监管账户。
法院态度:
监管账户≠信托账户
在这一事件中,赛日新所持观点与华融信托并无出入,也不同意法院扣划相关账户内的资金。
但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却认为,监管账户并不等同于信托账户,94xxx17号账户系企业账户并非信托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为赛日新企业的财产,并非所谓的信托资金,不受《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约束,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指出,从账目往来看,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的款项是由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维远”)划入,与华融信托并无关系。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法院审查后的结论是,94xxx17的账号存款人确为赛日新,而非华融信托。法院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华融信托曾将1亿元资金分两次打入赛日新账户,赛日新再将这1亿元资金陆续汇入宁波维远,而后宁波维远又将1亿元打入94xxx17账户中。
法院据此认定,最终赛日新账户中的款项仍然系华融信托的信托资金于法无据。
上海某资深信托人士表示,法院做出上述裁决的一项重要依据是账户94xxx17并非由华融信托所开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不同的账号。
“法院据此认为,该账户设立不符合信托财产专户的要求。”一位上海资深信托业人士称。
业界争议:
监管账户应否受保护
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此番纠纷一经曝光,立即在业内引发了关于监管账户是否应受保护的热议。
北京某大型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认为,在上述纠纷中,法院裁定没有硬伤,信托公司也并无过错,“虽然账户并不是由华融信托开立的,但这也是业内惯常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驳回华融信托诉求的主要原因,是该部分资金本质上为融资人即赛日新所有,赛日新负债,债权人要求法院扣划,没有不妥之处。”
西南某大型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也表示,“根据执行裁定书,我基本认同法院裁定,这个账户财产确实不属于信托专户的信托财产。”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尽管如此,当信托资金已划拨至融资方的企业账户后,倘若不开设独立的监管账户,信托公司将难以监管融资企业对这部分资金的实际用途。
“并非每个集合信托计划都会专门开立融资方的监管账户,这要依据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具体协议。一般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往往很少会专门开设对融资企业的监管账户,信托公司向企业完成资金划拨后基本就完事了。”中部地区某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实际上,受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这种操作方法在业内确实非常常见,因为此前没有遇到类似问题,一些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便疏忽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这一纠纷案例很有借鉴意义。
对此,上述人士也建议,信托公司前期尽调时需要充分了解融资企业的整体负债情况,对于融资企业资金监管账户托管银行的选择也应充分考量,最好不选择与融资方存在债务关系的银行。
另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华融信托并不能接受法院对这一纠纷的判决结果,仍在准备进一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