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连险“稳居”金融投诉重灾区
- 发布时间:2015-03-13 01:00: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孙朋浩
每年“3·15”期间,投连险都会成为金融服务业中被投诉的“重灾区”,《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新浪财经3·15曝光台案例发现,不少消费者由于销售人员对产品解释不清、风险提示不明确,被误导购买投连险产品,导致损失较重。
专家建议,消费者投保前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和条款约定,不盲目,不冲动,不偏信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投保人在购买投连险时还应查看销售人员的展业证,确保销售人员具有投连险销售资质。
风险提示不明 账户成糊涂账
湖北的梁先生投诉称,2007年他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一款名为“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连险产品,主险每年1800元,追加2万元投资,8年内他一直没有中断缴费,但始终认为自己有被误导销售之嫌。
“当时业务员说长期持有肯定能赚钱,没有给我做投资风险承受力评估,或者投资风险的提示。因为保险条款内容复杂,等我真正明白保单内容并发现自己账户亏损的时候,保险公司却回复我说,我在保单上签字就代表我已经明确一切风险。”梁先生称,关于合同内“持续奖金”等比较复杂的条款内容的含义,他并未从业务员口中得到解释,因此后来曾多次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不过,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也不能解释清楚,并将这一问题转至后台人员。“后台人员态度强势,说关于所有内容,公司网页都会有提示,如果我在合同上签字,就代表我已经明白它的含义,但如果真的有清楚的提示,我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询问吗?”
投连险实质上是“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的组合。投保人所缴保费用于“投资”和“保障”两方面:在投资方面,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独立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专业投资人员进行投资操作,成为投资账户价值;在保障方面,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会被定期扣除风险保费,用于提供风险保障。当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也体现为“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两部分:一部分为投资账户价值,一部分作为风险保障的风险保额。
由于投资属性的存在,投连险收益率水平波动较大,因此风险也较高。早在1999年,中国平安率先在国内推出投连险产品,由于该产品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缴费灵活,受到市场垂青。然而,2002年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投连险亏损严重,加之销售误导,在全国引发退保潮,此后保险公司相继停售该险种。不过,进入2007年,投连险借力火热的股市卷土重来,此后股市逆转,投连险账户出现大幅“缩水”。像梁先生一样在高位“入市”的投保人此时可能不得不承受投资损失,8年来梁先生账户已经“缩水”了3000多元。
保险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去年下半年以来,股市出现一波牛市行情,投连险销售也持续增加。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年投连险新增保费收入为289.5亿元,仅2014年12月一个月,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就达到774751万元,其中光大永明人寿新增投连险账户保费持续居首位,为668984万元,泰康人寿12月新增保费金额35327万元位居第二。排名第三的就是信诚人寿新增保费为13780万元。2015年1月,投连险账户单月平均收益2.24%。
不过,保险消费者在瞄上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不得不重视其中的风险。理财专家建议,从投保人角度看,如果要购买投连险,应拥有一定闲置资金,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因为投连险的投资风险是由投保人自担的,即保险公司实际只是账户资产的“托管人”且并不保证收益;投资账户若产生收益由投保人全部享有,若出现损失也由投保人全部承担。
同时,保险消费者还要了解费用明细,购买投连险前务必向销售人员索要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确保清楚各项费用的收取情况。一是初始费用,即交纳的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二是风险保费,即投保人为自己的风险保障支付的费用。风险保费会根据风险保额、性别、年龄等情况不同而变化。三是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如果是收益较低的稳健类投资账户,那么管理费用对于收益的侵蚀尤为明显。四是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费用,如退保,将根据保单年限扣除一定的退保费用。一般随着保单年限增加,退保费用会逐年递减。部分领取费用通常与退保费用类似,收取比例也逐年减少。除此之外,投连险产品还可能收取账户转换费用、保单管理费和买入卖出差价等。
投连险销售人员门槛待提高
针对投连险的特点,监管层也加强了对销售的监管。保监会近年来相继下发了《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投连险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销售管理。
同时,由于投连险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风险更高也更为复杂,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销售投连险时应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专家建议,投保人应该认真对待这一测评,如实告知收入、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便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
不过,目前保险营销员队伍的佣金制度以展业绩效为基础,在首期佣金高、续期佣金低的制度引导下,保险销售人员重视拓展新业务,而对退保率、保单失效等问题关注甚少,很大程度上诱发了片面追求保费收入、销售误导等短期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对于从事投连险销售的人员,目前各地保监局在其学历、保险销售经验和以往诚信状况上都做了明确要求。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保监局出台的《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北京地区投连险、变额年金险种等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这三个条件才能从业。
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表示:“由于投连险、变额年金险等涉及的风险点和金融知识,相对于传统人身产品更多、更丰富,销售人员需有相应的学识,才能向潜在的投保人去提示风险点,这是业务的要求。监管机关的立足点,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要求销售人员有义务向投保人提示清楚产品的风险何在,投保人在充分了解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做出决策才是负责任的行为。”